• 005254042/2017-00305
  •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综合,建议提案
  • 2017-12-29
  • 2017-12-29
关于完善无障碍设施,提升郑州城市品质的建议的答复(提案编号:201700154号)

  尊敬的张友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无障碍设施,提升郑州城市品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委对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担负重大责任

  我委是我市城市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赋权,担负着对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赋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2、我委的主要职能及执行的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赋权,我委的主要职能是:城乡建设的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建筑行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筑企业的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安全的管理。根据郑州市编委的职能分工,我委从施工图设计开始,主要的管理阶段是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施工、竣工验收。

  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主要执行的标准规范如下:

  施工图设计阶段:《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施工阶段:《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等

  竣工验收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

  其中,《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涵盖了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公园、居住区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司法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康复建筑、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汽车客运站、公共停车场、汽车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城市公共厕所等等建设工程的无障碍设计。根据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设计企业、设计人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盖章、签字,终身负责。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把建设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中,细化到缘石坡道、盲道、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出入口、低位服务设施、扶手分项工程、门分项工程、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分项工程、楼梯和台阶分项工程、轮椅席位分项工程、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分项工程、无障碍浴室分项工程、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分项工程、过街音响信号装置分项工程、无障碍标志和盲文标志分项工程17项,确保了无障碍设施的专项验收。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有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无障碍设施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后与单位工程的相关分部工程相对应,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不得验收(强制性条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不得使用。”施工、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签字,归入施工资料,终身负责。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赋权明确、健全,标准规范详实,我委得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监管中,职责明确,监管有力,我市的新改扩建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到位。

  3、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成绩突出

  慢步郑州,无障碍设施比比皆是。从十一五的十条精品街改造,各个开发新区、居住小区,到CBD、新建的大型商场、扩宽的市政道路、地铁、公交车、医院、学校、机场、火车站、办公楼、银行等等,都能看到方面残障人士的坡道、盲道、扶手、语音提醒、屏幕显示等设施。在全市人民的努力下,我市十一五、十二五分别获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残联、老龄办命名的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是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形成良好的无障碍环境一直是我委在依法行政上努力的方向。但是,在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维护和管理方面,的确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很感谢您的提案,和对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关心,我们一定不辜负您的期往,在继续深化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管的基础上,加强与残联和所有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的联系,充分发挥城乡建设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业务熟的优势,在以下几个问题的解决上做出努力:

  (一)探讨既有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维护的机制。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到千家万户,其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率极高,所以他的管理维护很重要。这在《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在《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2的维护部分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存在责任主体不清楚、不重视、不尽责、经费来源不畅通、机构制度确失等的问题。由于责任主体太多,拟准备与残联联合,协调市政府,探索解决的办法,包括市级立法,明确责任义务和经费列支渠道。

  (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市人民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识,促进我市文明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努力解决新老工程无障碍设施的衔接。协调新建工程的责任主体和相邻既有设施的所有人,做好衔接工作,加强验收监管,确保无障碍设施畅通无阻。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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