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522/2017-00089
  • 郑州市财政局
  • 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2017-06-22
  • 2017-06-23
关于提高我市供水企业配套费配额标准促进国家中心城市配套供水设施建设的提案答复(编号:201700597号)

张可欣委员:
  您提出的“提高我市供水企业配套费配额标准促进国家中心城市配套供水设施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
  根据2017年5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文件第四条“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的相关规定,我局负责市内五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二、关于城市配套费征收的政策依据
  1.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文件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第二条“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热力)、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7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自2008年8月1日起,市财政按每年实际征收每平方米5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政策性补贴。”
  三、关于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供水企业配套费配额标准的答复
  根据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精神,2007年10月1日开征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70元,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包含燃气管网建设资金每平方米22元、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每平方米55元。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财政按其标准定期将资金拨付给燃气、热力公司,用于城市主干管网的建设。对于自来水新建道路管网建设资金全部由财政出资建设,新建水厂的建设资金按投资总额财政出资35%。
  2008年7月31日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78号)文件为确保相关财政费用及时足额上缴,解决市自来水总公司拖欠财政代收费用及项目资本金问题中第二条第一款“解决上述问题的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中提出“自2008年8月1日起,市财政按每年实际征收每平方米5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政策性补贴。”第二款“解决问题的步骤”中提出“在城市配套费标准提高之前,所补资金仍作为市自来水总公司自来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户表改造的35%项目资本金安排拨付,列入年度城建计划,其余部分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自筹解决。”
  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的发展。
  

2017年6月2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