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18006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丁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沿街商铺通过暗管偷排废水行为的打击”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办理,现结合我局承担环保职责任务,答复如下:
一、明确职责,不断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
保护水生态,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 暗管是批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我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主要监管职责在市城管委。
我局主要针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二、依据职责,严格行政执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城镇水污染防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已明确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环境监管方式
坚持铁腕治污,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水污染超标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违法行为。
强化执法督查。针对企业违法成本低、调查取证难、处置处罚难等问题,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发挥环境执法联防联动协作机制,高压态势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目前国家正在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今后将依证排污,为加大监管提供可靠法律支援。对超标排污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并将纳入联合惩戒信用范围予以公开,让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受惩戒。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治污氛围
不断加大环保宣传,促进全民治污,通过属地部门多渠道开展排水类法规的普及宣传,通过发放一封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单行本、设置宣传展板、张贴文明施工卡通宣传画、组织法规小讲堂等各种方式强化对排水单位的思想教育,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专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凝聚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社会合力。
我们坚信,在您的大力帮助下,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美丽郑州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