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9-00036
  • 郑州市民政局
  • 提案,建议提案
  • 2019-01-17
  • 2019-01-17
郑州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2018005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杨光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养老服务事业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政策创制,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政策保障

为加快推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建设郑州健康养老产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郑政〔2018〕3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8〕8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8〕266号)、《郑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暂行办法》(郑财社〔2018〕1号)、《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方法的通知》(郑民文〔2018〕7号)、《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8〕102号)、《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大力推进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郑民明电〔2018〕91号)、《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郑财社〔2018〕18号)等文件,逐步建立健全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但从健全发展规划、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建立保障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政府职责,而且从落实优惠政策、建立补贴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等方面,促进我市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的发展完善。

二、明确布局要求,保障养老照料中心设施与需求配套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8〕102号)提出,养老照料设施要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需要,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闲置的学校、医院、办公用房、厂房、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资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购买等方式进行建设,可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合并设置或就近设置。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的标准集中配建社区养老照料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住宅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各县(市、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20 ㎡的标准,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照料设施。总户数超过 3000 户的社区(行政村)应至少设立 1 处床位 10 张以上的养老服务中心或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半径超过 500 米,行政村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半径超过 1000 米,应在所辖住宅小区或自然村配建面积不小于 200 ㎡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至 2020 年底,每个街道至少建设 1 所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照料设施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 60%以上的行政村。

三、提升服务质量,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8〕84号)文件指出,一是放宽准入条件。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降低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所有投资者实施同等扶持政策。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照 “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 (不含养老机构),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是精简审批环节。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审批 (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养老项目筛选阶段,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做好立项前期准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用地审批阶段工作,确保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保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积极报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力争享受省级项目优惠政策。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取消及简化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 “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并免征房屋登记费。对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四、整合闲置资源,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养老用地

在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闲置社会资源,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 (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8〕102号)提出,养老照料设施要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需要,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闲置的学校、医院、办公用房、厂房、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资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购买等方式进行建设,可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合并设置或就近设置。

五、发展志愿服务,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8〕266号)提出,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引进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管等养老服务人才,支持其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老年人的能力。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扶持发展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加强志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通过建立志愿服务机制,可以吸引共青团和高校等部门把学医护理专业的大学生志愿者组织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六、发展“互联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8〕266号)提出,建立12349综合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服务项目等线上线下资源,实现政府、市场、社区、居民的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供需双方对接,增强精准服务能力。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用物联网技术,利用智能穿戴设备、生命体征及健康监测管理系统,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化的远程安全看护、健康管理、紧急救援、亲情关怀等形式多样的服务。通过发展“互联网+”能够把供需双方链接起来,将有需要的日间照料的老人与专业护理人员、大学生志愿者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各个日间照料中心可以根据需求,通过平台管理系统统一调配,实现智能化管理。

七、完善补贴标准,规范政府资助养老机构补贴工作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方法的通知》(郑民文〔2018〕7号)一文提到养老机构不但有建设补贴,而且有床位补贴,并对补贴的标准进行了规范。其中建设补贴是按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给予的补贴。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可分为自建和改建。自建是指通过新建房屋增加的床位;改建是指对原有房屋改造新增的床位。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 90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 3000 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 60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 1200 元,五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床位运营补贴标准是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 200 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 300 元。通过政府资助养老机构工作,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养老事业的关心,并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市养老事业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12月27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民政局老龄办      邮    编:450000

联 系 人:黄铁建                  联系电话:67178225

抄    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市政府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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