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1609197/2019-00029
  • 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提案
  • 2019-01-20
  • 2019-01-20
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2018049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提案切合实际,反映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地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目前我市的非遗保护工作中,确实存在着您在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我们也深有体会。因此,郑州市文广新局非遗处成立三年来,一直致力于《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立法工作,希望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您所提到的问题。现将该《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摘抄如下: 

      第三条【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技术、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联合保护措施;

      (二)联合推进重要项目实施;

      (三)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等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及破坏。

      第二十四条【分级保护】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编制专项计划,配套单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并对其授徒传艺给予补贴;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博物馆,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这些条款,解决了您提出的体制机制问题以及传承传习场所设施的保护建设问题。目前,《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立法程序基本全部完成,即将提交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布实施。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办法》为依据,切实解决我们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解决《办法》中无法解决地保护机构问题,争取将各级非遗保护中心单独设置,建立一支专职的稳定的保护队伍。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非遗保护工作提出的建议,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12月28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文广新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邮编: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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