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03/2019-00042
  •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提案
  • 2018-12-28
  • 2019-01-15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市政协第2018035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赵广全委员:

您提出的20180355号的提案,关于“加大郑州本地贡献较大工业企业支出力度”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此项提案并认真研究讨论。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我市为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优化全市工业布局,促

进外迁企业改造升级,实现集聚群集约发展,更好地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经申报批准纳入我市外迁范围的企业,均可享受市外迁政策支持,2013-2018年共搬迁或停产58家企业。

二、 外迁政策

1.土地收储及补偿政策。原则上,外迁企业原址非经营性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收储价格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由市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体会审予以确认。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土地补偿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使用。
   2.国有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主要是指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下同)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买断;新规划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3.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的收购补偿

准: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4.采取按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补偿的,收购地块范

围内,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部门,收购补偿标准按原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补偿。

5.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购补偿的实行补偿封顶。

6.支持外迁企业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自主建设。

7.对适合进行战略重组的外迁企业,支持企业对原址非经营性用地在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8.对外迁企业引进重大战略性投资者,通过兼并重组、改造提升的,企业外迁的土地收储及补偿等问题,可由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议”等方式统筹协调解决。

9.外迁企业抵押土地处理。

三、职工安置政策

1.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做好外迁企业职工稳定和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各项政策,企业原土地收益要优先保障职工安置,特别是未完成企业改制的外迁国有企业,企业原有土地收益必须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确保外迁工作稳定和谐推进。

2.实施外迁的市属国有企业,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安置办法。具体可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3.实施外迁的市属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有关办法执行。

4.实施外迁的民营企业职工安置由企业与职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商定解决。

5.企业由三环内搬迁到其他县(市)和上街区的,企业职工的养老、实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等可保持不报,暂不随企业外迁转移。

四、有关规划特色工业园区问题

我市对外迁企业、项目入园(产业集聚区)有政策支持:1.对外迁企业到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搬迁改建的项目

用地,市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用地,迁入地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并享受产业集聚区现有用地政策。对投资强度达不到搬迁至产业集聚区条件的,原则上进入标准厂房,不单独供地。

2.鼓励先建后搬。鼓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期

在各产业集聚区选址重建,使企业生产得到延续并升级提高的,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可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先预付部分收购资金支持企业先建后搬。

1. 外迁企业在县(市)和上街区产业集聚区内建设的搬迁项

目,优先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 外迁企业在县(市)和上街区产业集聚区内建设的搬迁项

目全部纳入市重点工业项目库,并优先享受《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经济“三年倍增五年超越”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郑发〔2012〕17号)中的项目补贴政策。对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可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

五、资金等政策支持

为大力实施“制造强市”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经济的促进和导向作用,激发实体经济活力,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2017年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奖补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类)申报工作的通知》(郑工信〔2017〕43号),2018年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郑政〔2018〕1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2018〕55号)、《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2017年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奖补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类)申报工作的通知》(郑工信〔2018〕63号)、《郑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1+N”系列政策汇编》、《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成长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郑工信运行〔2018〕16号),政策的出台和执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动力。

    尊敬的赵广全委员,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信息化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单位将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郑州市信息化工作的协调指导,促进郑州市信息化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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