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余启和委员:
您所提出的“关于将郑州市城隍庙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提案”收悉。关于此问题黄至杰委员、李泰丞委员在2013年、2016年已两次提出,我们已进行过认真研究,并与宗教部门进行了沟通,向国家、省文物管理部门也进行了专题汇报,结合文物法律法规,现再次答复如下:
一、郑州城隍庙是受法律保护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63年6月20日,原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公布郑州城隍庙为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郑州城隍庙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郑州城隍庙为国务院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改变郑州城隍庙的管理体制和用途,必须经国家文物局同意,由国务院批准。我们把你们的提案建议向国家、省文物局汇报后,上级文物管理部门不同意将郑州城隍庙变更为道教场所。
二、郑州城隍庙始终处于专业保护和有效管理之中
从1937年至1969年,郑州城隍庙一直被河南省立郑州工业学校(1953年改名为郑州电力学校)使用,1969年——1979年,电力学校因“文革”停办,城隍庙又由郑州无线电厂使用。1981年7月1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1981〕100号文批示将郑州城隍庙交由郑州市博物馆管理使用,现由郑州市商城遗址保护管理处管理使用。自1982年移交文物部门管理使用以来,在省、市文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对城隍庙的重要建筑进行了多次维修并增添了前、中、后院东西厢房。保护管理单位现有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16名,对古建筑进行实时监控管理,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维护管理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制定有保护规划、编制有维修方案,专业保护管理队伍的精心呵护使郑州城隍庙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得以延年益寿、永续传承。
三、郑州城隍庙多年来坚持面向全市免费开放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1995年郑州城隍庙正式对外开放以来,已连续举办传统文化庙会20届,新春文化庙会18届,举办各类展览60多项,现有《豫剧艺术》常设展览,接待国内外游客1200多万人,郑州城隍庙已从一个荒废多年的废庙变成一处在国内外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保护、展示中原民俗文化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中国优秀古代建筑的重要阵地,2004年起,郑州城隍庙又实行全年免费开放,已成为郑州市民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台,成为全市人民休闲娱乐的公共开放场所。
四、郑州城隍庙现状已经完全不具备道教场所的活动功能和硬件条件
“文革”结束后,为了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2〕19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已于1984下发国发〔1983〕60号文,指定将全国160余处有较大影响的著名寺观教堂移交给了宗教部门,郑州城隍庙并不在其列。也就是说,郑州城隍庙早已没有了宗教活动的功能,其性质是国家所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郑州城隍庙作为郑州市消防一级风险单位,没有环状消防通道,完全依靠管理单位的人防和技防进行有效监控管理。郑州城隍庙占地6亩,院内及古建筑空间狭小,按照国保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庙内没有居住生活环境,不具备道教活动场所的硬件条件。
五、郑州城隍庙是国家批准的郑州商都国家遗址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郑州商都国家遗址公园的建设。郑州城隍庙作为郑州商都国家遗址公园中五大片区之一,城隍庙、文庙片区是重要内容,结合商都博物院片区、宫殿区片区、夕阳楼片区、书院街片区等,郑州市还投入巨资打造商都历史文物旅游区,对提升郑州的城市文化品味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河南省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将发挥重要作用。我局将督促指导郑州城隍庙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十部委4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提高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延伸民俗博物馆功能,认真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保护传承郑州城隍庙等国家珍贵文化遗产,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特别是各位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对于你们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学习,共同为传承民族优秀文化,提高郑州知名度,建设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做出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