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我市公益损害赔偿金专项资金账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此,2018年,我市成立了郑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等事宜。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郑州市财政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在试行期间,郑州市财政局也接到环保、法院和检察等部门的来电来函,反映损失赔偿资金存储和管理等问题。
为妥善解决反映的问题,经请示河南省财政厅,在《郑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交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本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操作模式:根据现行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模式,环境保护等执法部门可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科目开具财政专用票据,统一将赔偿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部门缴入国库。按照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科目,环境保护等执法部门与财政部门可定期对赔偿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对账。综上所述,我市财政部门已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效解决了公益损害赔偿金专项资金存储和管理等问题。
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财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