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时文忠委员:
您提出的“用地划拨,是解决我市入园难,入园贵的根本途径”议案(20180613)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划拨用地目录》(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符合该目录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将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划分到R1(一类居住用地)及R2(二类居住用地)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
如规划部门能够单独出具规划条件并明确为幼儿园用地且教育主管部门出具非营利性的意见后,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可按划拨用地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