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74/2019-00022
  •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提案
  • 2019-01-15
  • 2019-02-27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20180053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九三学社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推进药品供应社会化建议”提案收悉,十分感谢贵单位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并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意见》涉及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销售的全部环节,其中第十五条指出“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服务。”此政策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医院处方的交流,同时也意味着“医院看病、药房取药”的传统就诊流程将被彻底改变,医院“以药养医”的模式也将被打破。未来医院“只看病不取药”的就诊模式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为此我们做了一些调查,对建议中的一些问题做以下解答:

一、针对中草药服务外包问题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及时征求了市级相关医院专家的意见,大家根据临床论证分析,认为在中医诊疗中,治疗效果是否明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草药的质量及合理的调剂使用,因此如何保证中草药的质量,确保炮制调剂使用效果。这无形对中药学服务人员的素质和岗位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郑州市为保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质量,按照省卫计委要求,在市中医院专门成立了中药专业质控中心,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采购、验收、调剂使用和监控,以提高饮片质量,保障临床使用疗效。

对于中草药服务外包,我们前期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也进行过探索,但因国家中医管理局要求医院必须设置煎药房,同时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认为医院中草药服务外包将给医疗机构临床治疗带来诸多影响:一是其临床使用和流通环节将脱离医院管理,因为药品经营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不排除企业可能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选择以次充好,使药品质量不能保证;二是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专业能力相对不足,对药品的验收、养护、调剂和审核等,无法像医疗机构一样做到严格甄选供应企业,并由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人验收药品,饮片质量不能有效把控;三是企业专业人员相对较少,无法保证患者获得专业精准的药学服务,同时流通企业因无法及时获取临床反馈的用药信息,也不能有效保障医疗质量。

二、针对医院自费药房的合作问题

医改的主流方向是破除以药养医,让医院从优质的医疗服务中获取利益。提案中提出的“流通企业通过对接医院HIS系统,在和医院在销售品种没有交叉的前提下将贵重新特药……分离出来,交给合作药房来经营”,让医药流通企业直接进入医院的药品管理系统,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及时征求了市属各医疗机构的意见,由于HIS系统涉及医院综合信息,若将医疗机构的HIS系统与药品供应商网络系统连接,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将无法保障,因此均表示目前不支持任何药品流通企业对接医院HIS系统。

同时,通过详细了解,其他省市对此项工作也出台过一些制约措施:

宁波市一些医院为规避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使用的刚性约束,陆续自办或合作开办药店,宁波市卫生局三项举措刹住医院自办药店之风,其中提到:“坚决关停自办药店。……局党委要求各市级医院自查自纠,对以各种名义开办的药店坚决关停,不搞变通。”

北京市医管局发布了新规,明确医生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医院目录内未涵盖)处方时,不得指定患者去特定的药店、药房(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三、针对医院(中、小)门诊药房托管服务问题

药房托管模式建立之初为了改善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解决“以药养医”的弊端。早在2001年,就出现了首个关于药房托管的探索案例,发展出“三九模式”,“芜湖模式”,“南京模式”等多种托管模式。这些药房托管模式,最初是我国试行医药分开的典型,在一定区域和阶段内,三种模式都取得了一定的运行成效,但也暴露出局限性,并未实现遏制药价虚高的政策初衷,甚至背道而驰。

针对这一现状,全国各地先后发布“禁令”:

2016年8月,青海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或承包”。

2017年7月,广东省价监局起草了《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明确公立医院在招投标或遴选药房托管企业中,有11种行为可能造成垄断;明确医药企业,3类18种行为可能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法代行行政职能的嫌疑。

2017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表示将“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

2018年5月,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清理药房托管。

2018年6月,上海市卫计委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这意味着,上海卫计委官方正式表态,禁止公立医院开展药房托管。

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也针对药房托管问题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关于停止医院药房托管的建议,“药房托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家”。托管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但院方过度分成导致利益空间缩小甚至亏损,企业的应对措施就是提价,无形中又把虚高的药价转移到了患者身上。……不利于药品供应,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各地药房托管实践中就存在药品供应不及时、药品质量不过关等方面的问题。……产生新型贿赂关系。滋生新的经济利益关系。……医院药房托管既不是委托行为,也不是信托行为,目前并没有一种明确的适用法律规则,缺少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随着医疗机构与托管企业之间矛盾的深入,一旦出现纠纷,缺乏适用的法律进行调节、约束,容易导致争议加大,矛盾升级。”

基于以上内容,无论是“中草药服务外包”、“医院自费药房的合作”还是“医院(中、小)门诊药房托管服务”与“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是两种概念,并不能做到“医药分开”,且本来医药市场是自由竞争,若通过以上途径,可能会带来药品销售垄断,使医药流通市场的公平性受到影响。下一步我们将按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前提下推进医药分开。

最后,感谢贵单位对卫生计生工作的支持,希望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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