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勇志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双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创新创业综合体产业政策吸引科技型企业扎根郑州”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答如下:
自2014年11月,郑州市启动建设创新创业综合体以来,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和《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各县(市)区按照市委 “边建设、边培育、边运营”要求,加快建设力度,提升运营能力,成效显著。截止目前,政府主导建设的创新创业综合体建成面积已达到585万㎡,入驻企业3737家。同时,大力发展各类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综合体等孵化培育体系进一步完善。2018年,全市新认定(组建)省级孵化器10家,占全省50%;新备案省级众创空间10家,占全省的43.5%;新备案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2家,占全省的40%。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各类创新创业载体248家,总面积突破85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团队超过10000家。全市形成了以创新创业综合体为带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为支撑的三级孵化体系。
您在提案中讲到引导企业有序置业成为解决招商乱局,巩固招商工作成果的有利措施。一方面通过引导企业在创新创业综合体内合理购置固定资产,大大增加了企业在不必要情况下迁移经营主体的机会成本,进而增强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通过配置固定资产,增强企业融资与抗风险能力,同时也解决了创新创业综合体固定资产投资回收滚动再发展的难题。目前,我市20个政府主导的创新创业综合体为政府出资建设的,其中孵化器、加速器用地以工地用地性质出让,配套公寓用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划拨,要求孵化器、加速器限定出租价格和出租对象,明确要求不得销售,就是要求政府主导的20个综合体在引进企业和人才时,可以降低企业成本,体现政府公益的成分。
关于能否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分割办理产权证,2016年,郑州市出台的《关于加快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文)规定,完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用地政策,在土地、规划、产权等手续办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示范区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用于开发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的,在不改变孵化用途的前提下,其房屋可按栋、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转让(涉及的土地权利一并转让)、出租,目前此政策在自创区内实施,下一步,有望在全市推广复制,我们也将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着力推进众创空间倍增、创客育引、创新创业服务提升、技术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助推、创业生态优化等六个工程建设。以国际化视野积极在全球范围内吸引和延揽优秀人才到郑州创新创业,通过大力发展包括互联网创业平台、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综合体在内的梯级创新创业载体,构建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适合各类创新创业需求的生态圈。积极谋划建设郑开创新创业走廊,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影响力的中原创新创业中心。
最后,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我们的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把您的建议进一步融入我市双创工作中,以更好地促进我市双创事业的发展。谢谢!
2019年7月3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科技局科技金融与服务业处
联 系 人:韩雄 联系电话:67182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