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19-00194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提案
  • 2019-08-05
  • 2019-08-06
关于“支持非公建筑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实现转型升级”的提案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69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崔国游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非公建筑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实现转型升级”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一)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十分重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于2015年11月出台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清晰界定了研发活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二是清晰界定了研发费用的归集具体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7.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三是清晰界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活动。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七个方面。四是清晰界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涵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等七个行业。

为更好地鼓励我市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符合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项目经鉴定符合政策规定的严格按照政策予以支持,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进行网上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2019年我市受理上年度26家建筑企业269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申报。

(二)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 

按照《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 》(豫科〔2018〕23号)“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转请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及“第三条 对需要鉴定的研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机关不再要求进行鉴定。”等规定,我市科技部门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仅负责对税务部门认为有异议的转请项目予以鉴定,并向税务部门予以反馈。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开发了“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统,构建了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了全省一体化运用的透明政策体系,实现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全流程“一网通办”。

二、关于民营企业贷款融资信用担保的问题

我市高度重视科技贷款融资问题,深入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着力解决企业贷款融资信用担保问题。

(一)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郑州市出资5000万元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效率。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纯信用贷款。对连续两年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的纯信用贷款 (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单个企业贷款本金实际损失不超过 300 万元的, 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全额补偿。合作银行要求科技型企业提供实物资产抵 (质)押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单个的土地、房产等评估值超过 30% 的除外);合作担保机构要求科技型企业提供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30%(单个的土地、房产等评估值超过 30% 的除外)。

(二)推动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出资5000万元参股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由其成立专营部门,优化业务流程,专项为科技型企业贷款融资提供不低于5亿元的专项担保额度,打造科技产业和金融创新有效结合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新模式。通过业务合作,该担保公司不收取科技型企业的担保保证金。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科技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市科技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5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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