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225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提案
  • 2019-08-12
  • 2019-08-12
关于“进一步提高郑州市教师地位、生活水平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95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时文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郑州市教师地位、生活水平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曾向省人社厅有关处室咨询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修订正本)第二十五条共有四款,即:“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教师,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本办法施行之前已退休的教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月起,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其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退休教师在其原退休金基础上给予补贴”、“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退休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2017年年10月17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部分教师退休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86号)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的退休待遇问题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执行。自豫人社〔2017〕86号文件下发以来,我市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我们会将您的意见向上级部门反映,但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继续按豫人社〔2017〕86号文件执行,请您理解。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在您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我们会更加努力地做好各项工作。

谢谢!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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