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252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提案
  • 2019-08-12
  • 2019-08-12
关于规范郑州市物业服务行业社保缴纳方式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68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亚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郑州市物业服务行业社保缴纳方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有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1991年开始改革实施并逐步完善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此,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一开始实施,单位就是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又以法律形式进行了明确。

二、降比例、调整缴费基数,为企业减负

一是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不断下调。近年来,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先后两次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6年5月起,将单位缴费部分由20%降低为19%,时间到2019年4月底。2019年国务院决定再次降低社会保险费,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定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政策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定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二是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豫人社〔2019〕1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保局、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36号)公布的数字,2017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06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2318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464元。这一数字,比我市使用的2016年度平均工资5873.8元相还低了1767.8元。三是调整单位缴费的基数。企业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参保单位社保缴费基数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不再以工资总额做为缴费基数,使单位的缴费基数整体降低。

通过这些举措,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助推企业发展。




        2019年5月5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