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红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高层建筑强制配备医用电梯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郑州市城市建设的关注和指导。您提出的“关于高层建筑强制配备医用电梯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安排专人负责。现结合我局职能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强制配备医用电梯的建议
高层住宅配备医用电梯,对于节省病人就医时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已明确: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为规范与统一郑州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和审查,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的会议纪要》(〔2015〕71号)文件要求,经请示省住建厅同意,我局已于2016年印发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6〕133号),通过委托郑州市建筑设计院编制完成了《郑州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导则(试行)》,要求新建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每个住宅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同时对可容纳担架电梯的的载重、运行速度、尺寸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于2018年印发并实施了《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DBJ/T195-2018),明确对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设置电梯的每个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进一步提高了设计标准。
二、关于对在建或已建高层建筑改造医用电梯的建议
《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DBJ/T195-2018)、《郑州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导则(试行)》均对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提出了相关要求。但是改造电梯属建筑改扩建范畴,需要相关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改扩建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报装、备案手续,不宜强制执行。
下一步,市城建局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严格落实各项技术规定,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提升群众居住品质。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