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宋伟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关注。近年来,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市坚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统筹推进,紧紧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中心工作,不断创新理念,持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使我市大气治理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工作涵盖以下两方面。
一、切实强化机动车污染管控
(一)“两限”抓源头
一限即机动车限行:针对机动车保有量大和排放量居高不下的现状,我市及时出台限行措施,一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工作日两个尾号限行,实现了限行常态化;二是2018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实施绕城高速内单双号限行。
二限即高排放柴油车限行:针对柴油车量大质差的现状,在2017年国三重型柴油货车四环内限行的基础上,2018年11月21日起,提高限行标准、扩大限行范围,绕城高速-北四环以内,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车全天禁行;4.5吨以下国四及以上厢式货车分时段限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确需入市车辆办理通行证件后进入。以限行促淘汰更新、以限行促升级改造。
(二)“1050+1“专项执法抓管控
1.强化固定遥感监测执法
为加强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的监管力度,利用10套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对过往机动车污染排放实时抓拍执法,为污染源解析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2018年共有效抓拍车辆约925万辆次,对超标车辆实施信息共享、跨部门联合惩戒,有力的震慑了车辆排放超标行为,促使超标车辆所有人主动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2.50个人工卡点联合执法严查柴油货车尾气超标行为
在全市前期选定的39个联合执法卡点的基础上,结合7个公安部门检查站和4个交通部门固定超限检测站,共50个卡点。市、县(市、区)两级公安、环保、交通、城管和商务等部门在卡点继续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一是严厉查处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超标和使用劣质油品、尿素等行为;二是查处情况实行日报告、日通报制度,构建了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2018年共检测车辆76755台次,对5650台超标车辆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锁定限制其年审;共抽检车辆油品72个,其中70个油样合格,2个油样不合格。
3.开展停放地抽测专项执法
采取双随机(随机抽查企业、随机抽查车辆)的方式,对全市运输物流车、渣土车、水泥罐车、搬家公司等重点运输企业实施上门抽测,重点对老旧车辆进行抽测,严厉打击车辆尾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2018年,全市共在50余家重点企业停放地抽测车辆1099辆、对71台超标车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予以锁定。通过上门抽测促使交通运输企业不断加强自有车辆的环保治理,及时维修保养降低污染物排放。
截至目前,共对通过联合执法、固定式遥感监测和停放地抽测发现的5892辆尾气超标的柴油货车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予以锁定,专项行动的开展促使超标车辆明显减少,检测超标率由行动前的10%降至目前的不足5%。
二、根除“散乱污”企业
根据《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4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通知》具体工作如下:
“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对“散乱污”企业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整治取缔到位。从2017年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以来,全市共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10136家,其中2017年10086家, 2018年61家, 2019年市污染防治攻坚办组织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截至目前5家已全部取缔到位。
(一)整治措施
1.对没有办理环保批准手续的企业;违规超范围生产经营的企业;已列入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中完善、整改类的,限期完成整改。对未列入清改的、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停产并取缔到位。
对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企业;违法违规排放污染严重,拒不整改的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违规批准设立的企业;坚决停产并取缔到位。严格落实“两断三清”整治要求,坚决停产并取缔到位。
2.持续开展排查工作。2019年对新发现的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台账,不擅自扩大或缩小整治范围,认真遵守界定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整治到位。
3.(1)压力传导到位。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网格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各级网格监管作用。要建立完善环境监察责任网格,将此次整治工作任务,按网格管理的要求,细化责任到人,任务落实到位。
(2)全面排查到位。市县两级攻坚办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做实做细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到人,发现一家、上报一家,到位一家、销号一家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3)协调整治到位。要切实履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散乱污”企业要及时上报辖区政府,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及时督查整治进展,及时落实整治结果。
(4)强化督查指导。成立督导组加强明察暗访,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发现一家、限期整治取缔一家。对未整改到位的,通报辖区政府,要求限期整治;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报市攻坚办约谈辖区政府。
(5)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是“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取缔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明确一名政府领导牵头,组织环保、工信、工商、质检、国土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级网格作用,制定长效整治机制。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属地责任,把“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情况列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对监管不到位、工作不得力、执法不严格,导致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出现严重反弹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楚的看到,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更加艰巨。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在巩固成果的同时,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严格高排放柴油车辆禁行区管控。
依据国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我们制定了《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郑环攻坚办〔2019〕111号)。下步我们将持续推进重点路段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依托环市公安检查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实施常态化驻站联合执法。认真落实市五局委发布的《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9年6月底前,建设禁限行区域道路监控抓拍系统。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柴油车(黑名单车辆)全部纳入道路卡口监控抓拍、人工缉查布控进行管控,禁止上述车辆在禁限行区域范围内行驶。禁止农用车在禁限行区域范围内行驶。公安部门对黑名单车辆不得办理入市通行证。
二、强化用车大户管理。
2019年4月底前,交通运输部门完成对重点工业企业、公交、客运、物流运输企业、旅游、邮政等用车超过20辆的用车大户的摸底调查,城管部门完成对市政、环卫等用车超过20辆的用车大户的摸底调查,并建立柴油车大户清单。用车大户应签订绿色运输承诺书,在采购新车时优先选用新能源车型,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对运行车辆及时检查维护,保证车辆良好的运行状况;定期组织车辆驾驶员培训,规范操作,提倡节油减排;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路检及入户执法检查;对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情况实行电子台账式管理。2019年7月底前,各用车大户完成柴油车动态电子台账建设,并实现和市交通运输及生态环境部门实时数据共享。
三、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
一是全面彻底排查,明确每个区域的排查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不漏一家,排查结果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台账,确定整治措施,明确监管责任。二是落实整治要求,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依法分类处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产业布局规划、装备技术水平落后、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实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对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严格改造标准,实施清洁生产,预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各地整治取缔工作5月25日前全部完成。三是强化责任落实。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协调联动,交叉互查,查漏补缺,彻底清理死角,做到“取缔要坚决、整改高标准、搬迁有去处,”切实打掉反弹隐患。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参照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中和治理攻坚量化问责规定,5月30日后,凡被国家和省检查核查发现乡镇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超过2个的,对乡(镇)长实施问责,超过4个的,对乡(镇)党委书记实施问责,凡被国家和省检查核查发现县(市、区)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超过10个的,对县(市、区)长实施问责,超过15个的,对县(市、区)为书记实施问责;凡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市、区)达到3个的,对省辖市市长实施问责,达到4个的,对省辖市市委书记实施问责。
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更离不开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协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们相信在您的支持和参与下,我市的环境质量将得到更大的改善。
再次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