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举委员: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对郑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订的提案”收悉,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随着我市近几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我市PM10和PM2.5有较大改善,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成为新的污染,政府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整治也在日渐加深。2018年初按照《关于印发<郑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及十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郑办〔2018〕8号)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首先对整车制造行业主要排污口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10月份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8〕180号)中提出:使用水性油墨、大豆油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和胶粘剂的印刷企业放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汽车原厂涂料、汽车内饰件涂料、木家具及木制品制造涂料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有机含量的放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10月底前完成水性漆喷涂工艺改造的汽车维修保养企业,豁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这些都说明在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方面,政府杜绝“一刀切”的情况,并一直在积极探索在给企业找出路。
一、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技术指南制定
2019年我市《郑州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郑办〔2019〕9号)及《关于印发郑州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12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郑环攻坚〔2019〕3号)中单独将挥发性有机物做为专项方案下发《郑州市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此专项方案的目的就是为有效遏制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降低VOCs排放总量。
(一)大力推进原辅材料源头替代:1.加强生产环节源头管控。2.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3.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参与招标采购。
(二)持续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检查:1.对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对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要求每套环保治理设备及其对应的生产设施均应独立安装智能电表,与市级和各县(市、区)重点涉气企业在线督查系统联网。3.加强对主要排污口已经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的10家整车制造行业的监管。4.环保监察部门要连续开展一个月的涉VOCs重点行业执法检查。
(三)深入开展涉VOCs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工作:1.聘请第三方科研机构,深入摸底调查,分别制定全市汽车制造行业、化工行业、家具行业、机械制造、包装印刷行业、汽修行业和其他涂装行业的治理方案及改造标准(由市环境攻坚办另行印发),建立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现已完成家具制造行业、整车制造行业、包装印刷行业及机械制造加工行业技术指南的制定并印发试行通知,汽修行业技术指南计划于5月10日前下发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地意见。2.组织郑州市汽车制造行业、化工行业、家具行业、机械制造、包装印刷行业、汽修行业等深度治理专家组,聘请国内行业知名专家,指导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全面提升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能力。3.计划出台VOCs绿色引领示范企业标准(由市环境攻坚办另行印发),建立VOCs管控白名单。对于污染防治设施质量高、治污水平高、排放绩效小的行业标杆企业,出台优惠政策,给予错峰生产豁免和污染天气管控放宽政策,给予绿色信贷支持,给予审批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目前VOCs绿色引领示范企业标准正在制定中。4.组织推进重点行业“一企一策”提标治理改造,加强对县市区管理人员和工业企业负责人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意识,指导企业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对达到环保治理要求的,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并享受管控优惠政策。
二、建立集约化共享钣喷中心考察和计划
1.目前已着手推进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2019年3月底前对全市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焦化、铸造、炭素、化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工业企业开展全面调查摸底,严格依照行业排放标准确定重污染企业名单。积极协调可以承接搬迁企业的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统筹制定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企业就地改造、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者关闭退出的搬迁改造方式。就地改造工作2019年上半年启动,年底前完成;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工作2019年上半年启动;城市建成区内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重污染工业企业2019年底关闭停产。
2.逐步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进行环境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三、“散乱污”取缔情况
对“散乱污”企业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整治取缔到位。从2017年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以来,全市共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10136家,其中2017年10086家,2018年61家,2019年5家,截至目前已全部取缔到位。
(一)整治措施
1.对没有办理环保批准手续的企业;违规超范围生产经营的企业;已列入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中完善、整改类的,限期完成整改。对未列入清改的、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停产并取缔到位。
2.对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企业;违法违规排放污染严重,拒不整改的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违规批准设立的企业;坚决停产并取缔到位。严格落实“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整治要求,坚决停产并取缔到位。
3.持续开展排查工作。明确每个区域的排查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不漏一家,对新发现的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台账,按照要求整治到位。
(二)整改要求
(1)压力传导到位。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网格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各级网格监管作用。建立完善环境监察责任网格,按网格管理的要求,细化责任到人,任务落实到位。
(2)全面排查到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做实做细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到人,发现一家、上报一家,到位一家、销号一家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3)协调整治到位。切实履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散乱污”企业要及时上报辖区政府,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及时督查整治进展,及时落实整治结果。
(4)督查指导到位。成立督导组加强明察暗访,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发现一家、限期整治取缔一家。
(5)强化责任追究。把“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情况列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对监管不到位、工作不得力、执法不严格,导致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出现严重反弹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更离不开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协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们相信在您的支持和参与下,我市的环境质量将得到更大的改善。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