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19-00878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提案
  • 2019-04-28
  • 2019-11-19
关于对郑州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20190542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郑州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2019054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靳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废旧电池的回收和绿色兑换”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职责,答复如下:

一、关于“同时在社区等设置独立旧电池回收箱”的建议

(一)有害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一类。

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中要求: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

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有害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                   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中关于强制分类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也要求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二)有害垃圾属于属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因此有害垃圾属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

二、关于“加强废旧电池回收的宣传,唤醒市民的环保意识”的建议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提出“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目前,我市环卫主管部门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已经将起草的我市相关方案和细则上报市政府,下一步,宣传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垃圾分类必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关于废旧电池处置工作

(一)电池分为废弃手机电池、电瓶车电池、纽扣电池分别属于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和一次电池。

因含有汞、镉、铅等高毒性重金属,环境保护部2003年印发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规定: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因此,现阶段,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废旧电池包括废镉镍电池和废铅酸蓄电池。对于一次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等,因环境风险相对较小,未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进一步有效推进废电池分类回收处理

1.针对废一次电池的环境管理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次电池(干电池)均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废弃后允许随生活垃圾处理。近几年,生态环境部通过环保公益项目对废旧电池的污染特性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废一次电池随生活垃圾处理,有可能造成处理难度的增加或额外的环境风险(如焚烧导致锌向飞灰的富集,增加了飞灰处置难度)。因此,我们认为废一次电池的收集和回收利用对保护环境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生态环境部正在配合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利用政策,适时推进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利用试点。同时,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修订《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将根据已有科研成果、电池行业发展趋势等进行修订。

    2.针对废铅蓄电池的环境管理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汞含量较高)。”
    针对铅酸蓄电池,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我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意见》明确要求建立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体系,实现铅酸蓄电池规范生产、有序回收、合理再生利用。同时,国家将进一步规范个体商贩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行为,鼓励生产企业通过其零售网络组织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支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共建回收网络。

3.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出台《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其主要任务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推动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绿色发展。建立铅蓄电池生产、原生铅和再生铅等重点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持续依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铅蓄电池行为;对列入铅蓄电池生产、原生铅和再生铅企业清单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发布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二是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完善配套法律制度,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加强汽车维修行业废铅蓄电池产生源管理。

三是强化再生铅行业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关指南和规范,严格废铅蓄电池经营许可准入管理。将再生铅企业作为重点,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是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打击查处涉废铅蓄电池企业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再生铅企业的税收监管和开展联合惩戒三种方式,对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强有力震慑。

五是建立长效保障机制。通过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健全督查问责长效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等建立长效机制,保障铅蓄电池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在《行动方案》中提出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提出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主要目的是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合法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企业数量,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以及转移运输提供便利、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助于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收集处理体系,提高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成效。

二是为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试点范围,重点围绕建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模式、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还将结合试点工作,修订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市在试点方案出台前没有铅酸电池拆解企业,我市也没有电池生产企业,因此未被国家和省纳入试点中。但目前正在审批一家铅酸电池拆解企业,资源化达95%以上。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按照部门职责,加大对相关企业在审批方面的支持力度以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同时,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做好有害垃圾的回收体系建设和管理。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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