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0-00019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案,答复
  • 2020-01-07
  • 2020-01-07
关于加强郑州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供给侧放管服改革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506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时文忠委员:

您关于《加强郑州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供给侧放管服改革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对提案认真研读,现结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的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意见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审批、验收。我局对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规划服务工作高度关注和重视。在参与组织编制和审查都市区、城市、镇总体规划,片区、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各层级规划,对于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及批后监管等工作中,严格贯彻《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等对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建均有详尽的规定。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幼儿园、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等用地,仍然归属为居住用地。

在目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作为居住用地的服务设施,对其规模标准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进行控制,作为配建的各类服务设施均不单独占地,待为之配套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申报建筑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再根据区域交通组织和出行环境、周边现状建设情况、控规要求、日照条件、整体项目用地布局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确的配建位置。

对于控规已批准过、须配建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阶段,严格延续落实控规的有关要求;在办理建筑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阶段,在规划核实阶段,严格对比审查实际建设落实规划许可审批情况;确保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与整体建设项目统筹规划设计、按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今后的工作建议。配合市有关部门,围绕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在建设、验收、接收、产权手续办理、产权处置、移交等环节进一步深入研究,争取能够借鉴其他城市的有关做法和经验,在我市也作一些相应的改革创新和探索实践,由市政府出台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相应的文件,提供政策支撑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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