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17/2019-00084
  • 郑州市司法局
  • 综合,建议提案
  • 2019-09-10
  • 2019-09-10
关于我市70岁老人遗嘱公证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20190814号提案的答复(郑司提字〔2019〕8号)

                                                     

尊敬的张晓曼委员:

感谢您对我市公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20190814号《关于我市70岁老人遗嘱公证的建议》提案后,我局立即组织相关公证人员及法学专家对关于70岁老人遗嘱公证事项进行了调研和讨论。现就相关情况向您汇报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老龄社会的到来,办理遗嘱公证的老年人逐年增加,群众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向社会提供更好的公证服务,郑州市司法局多措并举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法律服务的新需求:一是在“9.9”重阳节到来的9月份,我市各公证机构开展“为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公益服务月”的活动。每年全市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100余件,减免公证费用8万余元,形成敬老、助老、爱老社会氛围。二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群众来办理公证时,一次性告知清楚所需材料,推行“最多跑一次”公证法律服务。三是为老年群体开辟“绿色通道”,特别是对70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实行电话或网上预约、上门服务。四是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按规定减免公证费用,为弘扬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作出了贡献。

    老年人立遗嘱的目的,大都是为了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财产分配给子女中的一人,这种分配往往剥夺了另外一些法定继承人子女的继承权,老人去世后遗嘱受到质疑的可能性很大,极易引起纠纷,而争议往往是聚焦在老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上,以神志不清提出遗嘱无效的占大多数。实践中,非遗嘱继承人提出老人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公证遗嘱无效的案例经常发生。故而,办理遗嘱公证时老人的行为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公证员首要确定的问题。但公证员毕竟不是鉴定专家,没有相应的法定标准来对照,经常存在对老年人的行为能力不好判断的情况。为避免日后纠纷、科学固定证据、使之遗嘱得以顺利执行,从而更好的保证老人的遗愿得以实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求老人提供医院出具的神志清楚的诊断证明,在我市公证行业的这种做法时有发生。提案中所说的两家三甲医院精神科出具立遗嘱人神志清楚的证明,应当属于遗产公证个案。

    您的议案分析现状客观公正,畅叙理由有理有节,所提建议求真务实,言简意赅,做到理论与实践交融。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70岁以上老人遗嘱公证事项工作,根据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均没有明确要求办理遗嘱公证要求两家三甲医院精神科出具立遗嘱人神志清楚的证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对70岁老人遗嘱公证事项时,应首先根据老人自身的具体情况通过下列方式来确认老人的行为能力:1.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2.保存音像资料的形式;3.要求老人提供一些相应的证明等等。其目的就是为了确认老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能更好的保障遗嘱的效力,更好的体现老人的意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严格按照办理遗产公证事项的材料清单和公证审查的要点依法独立审查判断,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晰、思维清楚、能够表达自己意愿70岁以上的老人,应当按照公证“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进一步“减证便民”的新要求尽快办理,尽可能不给群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

(二)对于一些身体欠佳、经常住院、思维意识不太清晰的70岁以上老人办理遗产公证事项,在公证员穷尽所有救济办法仍然无法独立判断的情况下,为保证遗嘱见证过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个别需要到医疗机构为其开具健康证明。由市司法局、市卫计委、市公证协会及相关医疗协会共同组织制定郑州市遗嘱公证指导意见、完善遗嘱公证流程;指定具有专业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专业医务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三) 针对极个别的特殊复杂的70岁以上老人办理遗产公证事项,有必要怀疑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特别情况,郑州市司法局按照司法鉴定相关程序的要求,相关部门指定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进行鉴定,相关费用按照我市司法鉴定减免费用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为进一步做好对7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产公证事项,我局:1.责成各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员加强执业教育培训,完善遗嘱公证指导意见、审查要点、简化遗嘱公证流程;2.继续扩大免费办理遗嘱公证的期间、范围,延伸相关服务范围、在郑州市多个小区建立家事法律服务点,免费为老百姓提供家事法律服务;3.延伸遗嘱的执行效力,对于办结的遗嘱公证将来需要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实行预约上门办理等等;4.做好公证法制宣传,让公证服务更加细致化、人性化、规范化,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非常感谢您从把郑州建设成国家中心城市的高度关心我市公证事业,并诚恳地期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市的公证法律服务工作,为我市的公证行业发展多提宝贵意见。

 

 

 

                                                                                                                                            2019年6月14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司法局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安娜                    联系电话:67629847

抄    送:市政府督察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邮    寄:政协委员所在政府、政协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