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宋亚强委员:
您提交河南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290号提案(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管的提案)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相关政策
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要求,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郑州市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定。郑州市管理的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核定是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等因素,集体讨论决定。
二、郑州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现状
我市教育基本现状是人口多、受教育人口基数大、现阶段中小学教育是建立在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基础上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办学主体、办学体制、经费投入机制上都呈现出鲜明的多元化的特征,形成了以本地郑州外语教育集团、一中教育集团等名校为首的多形式、多层次、多特色的民办中小学教育体系。据统计,郑州市区民办中小学校约122所,其中:小学35所,初中40所,高中47所,2019年在校生人数:小学43481人,初中37774人,高中48694人,分别占全部全市在校生的比例为:小学4.74%,初中24.8%,高中19.4%。市区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小学最低7000元∕生·学年,最高25500元∕生·学年,初中最低6000元∕生·学年,最高38000元∕生·学年,高中最低6000元∕生·学年,最高49500元∕生·学年。
三、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郑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规模和办学质量一直处于全省前列、是全市基础教育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先进的教育理论,多元化、个性化的教育特点满足了部分学生和家长的教育需求,为郑州的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发展很不平衡。郑州市热点民办学校均为优质公办学校举办的分校,有的是公办学校成立的教育集团举办的民办学校,家长和学生往往作为首先选择,招录比达到了7:1以上。纯粹民间组织或个人办的学校很少,而且都不是热点学校,生源也一般,甚至招生较为困难。
(二)办学成本差异很大。一是人员支出差异较大。民办学校为了使教师能够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往往采用高薪激励机制。据统计,热点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工资,一般在每年8万至12万之间,特聘教师每年工资会达到20多万左右。相反,少数民办中小学校的人均工资只有2000多元,仅人均工资支出差异有4倍之多。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中,教师工资福利支出约占教育成本的50%以上。二是民办中小学校生师比标准差异较大。为了增强竞争力,民办学校进行的是品牌化、特色化的办学战略。学校课程设置多元化,教师配备专业化,教学实行小班化,后勤管理精细化,因而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配比较高。据调查统计,民办初中的生师比标准在9.5-14.45:1,完中在3.1-10:1,优质热点学校教师配比更高。同时,也有个别收费低廉的学校实行大班化教学,生师比达到15:1甚至20:1。三是民办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差异较大。目前,我市大部分民办中小学校在节约公用支出方面做的比公办学校好,但是由于民办学校需要强化特色教学法,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的支出标准普遍高于同等公办学校的支出标准。一方面,民办学校为了增强吸引力,下大力气搞特色课程、强化名师培养、美化校园环境、精细化后勤服务等增加公用经费投入。另一方面,民办学校需要独立招生,招聘优秀名师,学校加大开支做媒体宣传,打媒体广告、印发宣传资料费,召开招生报告会,进行优秀学生家访,请名师访谈等,为此,有的学校年支出广告费20-30万元之多。
(三)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诉求与价格核定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民办学校的不断发展壮大,民办学校对收费标准期望值越来越高,申请调价的频次逐渐增多,作为发改部门,既要考虑办学成本的增长、维护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又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和家长的承受能力,二者之间矛盾相当突出。
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的根源有:基本省情(郑州市承担了全省大部分的民办中小学教育)、政府投入不到位、优质教育资源匮乏、管理不到位等原因。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治理民办教育收费重在治本,不能局限于出台一些限制收费的政策,而是必须统筹考虑,建立一套适应当前教育环境的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一)建议加快教育体制改革。一是要加大对民办教育政策支持力度。二是要对中小学布局作合理调整,提高教学设备的利用效率,减少闲置和浪费,淡化甚至取消中小学等级评定制度,缩小学校之间师资及硬件设施的差别,使各学校之间均衡发展。三是要尽快将达到“四独立”条件的公参民办学校转为纯民办性质。四是将部分条件成熟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编为公办学校。只有这样,才能使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站到“同一起跑线上”,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
(二)完善相关收费制度。根据我市民办教育现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的实际,我委近期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对民办中小学申请调价的频次和调整幅度均做出明确要求,严格办学成本监审,规范收费行为,拟研究出台。
(三)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一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社会,甚至纳入社会诚信建设系统。二是强化制度落实,指导和规范民办中小学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发改、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做到查出一起、处理一起,坚决维护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附件: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
附 件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相关学校:
为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保障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中关于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定价原则
制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
(一)收费项目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可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
(二)收费核准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执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申请核准学费、住宿费应由学校提出申请,并报市发改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发改委主管部门接到学校申请后,根据定价程序确定收费标准。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擅自收费。
(三)收费调整
市发改委主管部门要根据教育培养平均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
原则上核准收费标准后三年内不作调整(遇特殊情况,如学校办学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至少不低于两年)。收费期满三年以上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改委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市发改委主管部门根据定价程序进行核准。调整幅度一般为20%-30%。
(四)收费办法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每届学生学制内不得随意提高学费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标准应遵循“学生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交费,不得营利。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代收费项目有高中课本费、高中作业本费、学生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退费政策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的,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三、新建学校的收费政策
新建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第一学年因办学成本无法决算,无成本审核结论的执行临时收费标准。临时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上一年郑州市生均教育核算成本确定。学校申请收费标准高于生均教育核算成本的按生均教育核算成本核定临时收费标准,低于生均教育核算成本的按学校申请收费标准核定临时收费标准,临时收费标准原则上试行期一年。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成本核算的,临时收费标准试行期最多不超过三年。
学校于第二学年提出收费核准申请,报市发改委主管部门部门进行审核。学校申请需提供收费申请说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核准表》(详见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本监审表等。市发改委主管部门接到学校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确定收费标准。正式收费标准确定后,根据确定的收费标准对上一学年学生已收取的费用多退少不补。
四、收费公示
各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标准变动的,学校应提前向家长进行公示告知,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