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0036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甘勇委员:
您提出的“共同关注、多方联动、破解2020年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叠加影响,2020届毕业生的就业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要求,破解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题,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拓宽就业渠道上着手
1. 扩大企业吸纳就业规模。落实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动员我市国有企业扩大高校应届毕业生招用规模。我市国有企业要在2020年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岗位招聘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2020年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今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除按规定每接收一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再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须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2. 扩大基层就业规模。提高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2020—2021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基层服务项目2020年招募规模,统筹做好“选调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包括中央和省级计划)“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对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加大高校毕业生补充教师队伍力度,招聘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特别是到急需教师的高中和幼儿园任教。落实符合条件的应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小教全科教师全部入编入岗政策。
3. 扩大招生、入伍规模。积极与省教育厅对接,争取扩大研究生和专升本招生规模。加大高校毕业生入伍征集力度,健全落实大学生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对征集入伍的在读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每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专科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含互联网+创业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个人不超过4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或组织创业,可根据合伙或组织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10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2万元至15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孵化园建设,培育一批社会和高校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服务。
5. 支持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就业。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须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2020年度内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6. 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二、从提升就业能力上着手
1.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毕业学年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线上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在线培训补贴;对完成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完成培训后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对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其中参加市外省内培训的,给予每人300元一次性交通费补贴。
2. 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将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将见习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三、从强化就业服务上着手
1. 加强精准就业指导。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毕业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提升毕业生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依托省、市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免费共享300余门优质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理性择业、积极就业。
2. 实行实名制就业统计登记。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四不准”(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要求,做好毕业生就业状况布点监测工作。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跟踪服务。对毕业年度内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
3. 优化就业事项办理程序。各高校和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办事流程,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报到等手续,实现“一网办、一次办”;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现场办理手续的,可延期办理。
4. 加强公共专场招聘服务。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发挥“河南就业网”“中国中原人才网”“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郑州人才网”“中部就业网”等平台作用,持续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服务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高校在疫情期间根据疫情变化,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积极参与中国·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就业创业搭建平台。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免费开展的专场招聘活动,给予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
5. 发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适应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对大学生就业网络平台的支持力度,培育壮大一批大学生网络就业平台。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毕业学年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四、从强化兜底保障上着手
1. 加大求职创业补贴力度。拓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将毕业学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大到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将每人2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时限由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
2. 强化困难帮扶。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等高校毕业生群体的精准帮扶。完善帮扶台账,开展送岗位、送信息等“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利用公益性岗位等予以兜底安置。
五、从加强就业权益保护上着手
1. 抓好就业政策落实。全面梳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及时调整并发布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联络清单,向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信息、送服务,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供需精准对接、智能匹配。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
2.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禁设置性别、民族等歧视性条件和院校、培养方式(如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限制性条件,为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法严肃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3. 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快速启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对涉及高校毕业生的争议案件,要简化办案方式,开辟“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处理,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7月21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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