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0000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贾龙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郑州市各县级市、县社会保障体系纳入郑州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郑州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全市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享受标准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全市政策统一,除航空港区对非城镇户籍人员的缴费比例不一致外,其它县(市、区)缴费比例完全一致,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计算标准一致(含航空港区)。
二、统一缴费基数各有利弊
统一缴费基数有利于减少各县(市、区)人员的待遇差。但由于我市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县(市、区)之间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如果都按统一的缴费基数,就会存在有的地方缴费基数要提高,有的地方缴费基数要降低的情况。降低缴费基数可以降低企业的缴费负担,但会影响到职工的待遇,提高缴费基数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这是一对矛盾。根据国家有关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2019年我省下发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除缴费比例下调外,缴费基数调整为以全省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由于我市除登封外原来使用的缴费基数均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因此,按照政策规定,除登封继续使用当地的缴费基数外,全市其它县(市、区)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三、关于个人的缴费基数问题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用以核定缴费上下线的一个标准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是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标准的。因此,无论单位在全市哪个经办机构申报征缴业务,用的都是职工本人上年度的工资总额,不会因为申报地不同(登封除外)而影响到工资基数。
四、关于社会保险登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目前,我市使用的是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系统,系统设置是按区域管理,各县市有各自的代码,各自经办,不能跨区域经办。因此,目前只能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社会保险管理系统的设置,在企业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其它业务。
2020年8月4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李永立
联系电话:6788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