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并加强物业企业服务行为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电价属于政府定价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18年12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允许转供电主体在“电价不上涨”和“电费不上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ー。对于选择“电价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其与被转供电用户之间应严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的省级电网目录电价标准进行结算。公摊、损耗以及日常维护、维修检验费用可通过租金、物业费、维护费等对成本进行回收,不得附加在电费中收取。省发改委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经营者和个人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选择“电费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全部被转供电用户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转供电主体与被转供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标准含省级电网目录电价和公摊损耗电费。对于公摊、损耗较大或者物业服务协议较难变更的转供体,可以选择“电费不上涨”的收费模式。
物业若需调整物业费,可根据正规程序进行调整。
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收费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管理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职责: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公摊费用主要是电梯、路灯等公用设施的电费以及运行、维护、等保养费用以及线路损耗费用。这种老旧小区收取公摊费用还是很普遍的,对于不同的小区设备新旧情况不同及物业的管理标准不同、损耗不同,公摊费用多少不同,各物业公司自己制定的公摊标准也不相同。政府要定一个统一标准也是不现实的,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这一费用是包含在物业费中的,要想彻底解决物业收取公摊费问题,只有进行一户一表的改造。
在没有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之前,我们会积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职能内管理工作。我们首先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依法针对物业私自对政府定价的商品进行加价收取费用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其次是联合市城市管理局,督促电业部门加大对老旧小区以及合表用电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后用电户就可已通过银行、网上支付等多种缴费途径交纳电费,这样不仅节约了老百姓缴费难还杜绝了物业公司的不合理加价行为。
再次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