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沈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小排量、小型车加大政策扶持,推动我市家用客车小型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2指出的在我市权限内实行小型车通行费减免的问题。《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明确规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没有权限制定减免政策。但是我们将会把您的建议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二、关于建议3中指出的小型车辆“在停车费上给与优惠”的问题。我市拟出台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停车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设置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在充电时间内对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电动汽车不得再收取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费。目前该办法已上报市政府。
目前对小型车辆停车优惠国家和省还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但是我们将会把您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市城市发展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