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严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垫资建设是我们的一贯主张。《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按工程建设进度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都明确了不得垫资施工。此外,按照我市相关规定,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要求明确资金来源方可招标投标;二是建设过程中实行预付款制度;三是规定结算审查时限。这些政策都对项目资金到位和拨付起到了保障作用。
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付款不及时、验收不及时、结算不及时等情况,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现象时有发生。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现象成因复杂,有市场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有合同因素也有现实情况,很难一概而论。今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进一步强调了要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契机,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工程款支付事宜,切实落实中央决策,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财政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