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09/2020-00157
  • 郑州市公安局
  • 提案
  • 2020-07-01
  • 2020-07-16
关于解决郑州市机动车乱贴条的提案的回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9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郑州市机动车乱贴条”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郑州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首先就代表提案所涉及内容简介一下郑州市目前停车管理的现状。根据郑州市《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郑发【2017】18号)和《关于调整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隶属关系的通知》(郑编【2017】53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郑州市停管中心于2018年9月19日由市公安局全面移交市城管局。同时,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施划工作随之全部移交完毕。移交后,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只保留了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职能。

按照2019年10月公布的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完成。全市停车规划职能由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道路停车泊位有市城管局下属各区停车管理机构提请,交警支队负责审核、审批。因职能划转我们将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便加快市区公共停车资源的开发建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加的停车需求。

然后就郑州市目前“停车乱”的原因做简要汇报。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排全国大中城市第8位,省会城市第2位,中部城市第1位,且增长率最高,停车泊位缺口最大,停车位增长率最低。截止2020年6月,市区机动车保有量280余万辆,每日外地来郑车辆将近20万辆。全市能够提供的停车资源不足150万个。按照“一车一个基本泊位、每100辆车20个公共泊位”的畅通工程一等标准计算,市区应有基本停车泊位280万个,缺口近130万个;应有公共停车泊位56万个,缺口22万个以上。每年政府新建公共停车资源5万个,与每年几十万辆的新车增长相比杯水车薪。

可见,郑州市区停车场建设滞后,停车泊位供给滞后,旧账还不了,每年又欠新账,年复一年,郑州“停车难、停车乱”这一全社会问题将更加积重难返。

综上所述,郑州市之所以出现“停车乱”现象的诱因在于“停车难”,而“停车难”的根本形成原因是全市停车资源供给侧严重失衡做成的。而按照先进城市和发达地区的经验,以及公安部住建部联合下发的城市停车指导意见,城市停车资源配比应当是“配建为主、公共停车资源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因此根除“停车难”解决“停车乱”的唯一出路是提高配建标准,加大政府兴建公共停车资源力度。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通力衔接配合与全社会参与,而并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家之能。

为缓解“停车难”问题,我支队近年来立足本职也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2018年交警支队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连续两年对全市市区内停车泊位缺口进行抽样调查,匡算出全市停车泊位缺口情况,为党委政府决策停车场建设提供了客观真实的数据。2019年支队相关部门对市城管局报送的路内停车泊位进行了审核前实地勘察,对符合国标设置要求的八个区318个路段,设置16494个道路停车泊位完成了审批工作,交由城管部门施划。与往年新增泊位相比,全年新增泊位数增长了4.56倍。2020年按照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要求,交警支队配合市城管局要在全市划定10万夜间限时免费泊位,以缓解“停车难”情况。支队相关科室加班加点,特事特办,对夜间限时免费泊位审批工作做到了随报随批,目前已完成市区两批次夜间限时泊位实地勘察审批工作,已将近3万个泊位交付城管局施划。

同时,支队也非常重视人性化执法问题,2019年底分批次对支队一线执法民警进行了轮训,重点强化了规范执法、人性执法的培训,并下发了各类规定。2020年市局、支队连续就违停治理,拖车规范等执法行为下发了相应的硬性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保证了执法规范化、人性化。下一步,我支队将指派专业科室对接市政府主管部门,继续加大建议力度,协助推进老旧小区周边加大公共停车资源建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针对代表提出的《道交法》规定违停处罚金额为20-200,郑州交警顶满格处罚不合理的问题,《道交法》作为全国交通安全管理的大法,其立法角度是站在国家层面,为了使法律制定能够因地制宜,符合各地区不同交通状况,适应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道交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经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的,其中对违停车辆的处罚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处罚金额只限定了200元这唯一标准。同时,《省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由此可见,交警支队对违停车辆处罚没有自由裁量权。今年,省公安厅已开展对此项法律规定的修改意见征求工作,如果对《省条例》进行修改,我支队将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法规执行。

    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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