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配套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
2009年2月12日,财政部公布了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目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在政府性基金目录内。
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非税收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建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征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通知”第三项第二款: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我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
2017年5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如:部队、教育、养老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实行免缴城市配套费。
(三)其他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四)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是依据国家政策出台的实施细则。
三、对“减免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配套费”的意见
我局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目前,国家还未出台支持文化产业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的指导意见,减免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没有政策依据。建议您持续关注有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时政信息,我局将与您加强沟通联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大力支持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财政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