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042/2020-00253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 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2020-10-28
  • 2020-10-28
  • 2020-10-28
关于加强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管理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20200072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王建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工程建设招标用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的建议”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关心。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的提案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急需解决的问题,非常中肯。同时对如何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现结合我局的行政职责范围具体答复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或担保出台的相关政策

近年来,为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法〔2016〕49号)、省住建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19〕2号)。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7〕92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8〕40号)、《关于印发郑州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8〕151号),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全面推广运用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保证金。

二、推行工程保函或担保的具体措施

为将投标保函或工程担保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推行工程投标保证金保函或工程担保使用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收取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招标文件在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上至少选择转账、保函、担保中的两种及以上形式进行缴纳,建设单位(或招标人)不得排斥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时使用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否则招标文件将不予以备案。从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来看,投标人均可使用现金转账或保函的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使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占相当大的比例。同时,利用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及其他检查时机,把限定投标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不按规定返还投标保证金,作为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依法查处。

三、下一步推行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打算和措施

进一步加大银行保函或担保推行力度,鼓励投标人使用银行保函或担保缴纳投标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进一步强化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接纳使用银行保函或担保的意识,杜绝排斥使用银行保函或担保的行为发生;加大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对招标文件中排斥使用保函和担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招标人进行修改。

您的建议已经促使我们从多方面研究了加强投标保证金使用的方式方法,建议中提出的一些措施和办法,我们一定会在工作中予以借鉴和采纳,并积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共同促进银行保函和担保的使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更加重视银行保函、担保的推广和使用,完善监管措施,切实通过使用银行保函、担保减轻企业负担。最后,再次对您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关心表示感谢,希望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相信在您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下,我市城市建设和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将会更加趋于规范和有序。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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