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教育培训机构等纳入应急稳岗补贴政策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行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我们着重围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探讨。
一、民办学校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界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除义务教育阶段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非营利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单位。
因此,在教育行业内,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郑州市民办教育现状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丰富了教育资源,满足了人民群众更加多元的教育选择,越来越得到社会认可。近年来,我局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和要求,民办教育蓬勃发展,民办教育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创新办学、质量办学的态势逐渐形成,截止2019年底,全市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已达2930所,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约2500所,占比达85%以上。
三、疫情下我市民办教育情况及市教育局所做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全市民办学校在自身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下,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参与抗“疫”,主动向前、勇于担当、敢于拼搏,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国内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进展后,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各行业增强信心,分批复工复产,由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直到5月中下旬才陆续复工复学。新冠疫情给我市民办教育带来了很大影响,在学校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学校运转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很多民办学校出现较为严重的经济压力,特别是一些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甚至出现了“倒闭”现象。
为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特别是解决疫情冲击下民办学校的发展问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民办学校纾困,主要体现在规范、服务和政策三个方面:
(一)以规范管理促提升。规范的自身行为,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民办学校发展的基础保障,我们通过加强“疫情期间”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两个阶段民办学校科学化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发展提升。一是疫情期间。我们坚持深入民办学校防控一线,听取汇报、研判形势、安排部署防控工作,要求民办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拧紧思想重视“总开关”,下好顶层设计“先手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责任担当,全力做好防控工作。二是疫情防控常态化后。我们要求各民办学校要增强防控信心,保持战略定力,做到复工复产复学“有秩序”,常态化防控“不放松”。在加强学校规范自身行为,打赢防控战“疫”的同时,我们积极做好并化解复工复学后可能出现的无序招生、收退费不规范、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净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以服务促提升。一是加强防控服务。疫情防控期间,防控物资匮乏,我们多渠道协调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紧缺物资紧急配送至民办学校,增强学校防控力量。二是加强资金支持。联合财政部门,落实上级关于提前下达相关财政资金的要求,将涉及支持民办教育的相关资金及时拨付到民办学校,缓解学校压力。三是加强收费管理。联合发改、市场部门,对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和学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促进学费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以政策促提升。发展政策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基础性工作,我们积极争取、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一是争取复学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高三学生复学后,鉴于高考补习学校的特殊情况,我们秉承为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向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上报情况,通过积极协调,促进高考补习学校提前复学复课。同时,我们多次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调研,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在确保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复学复课。二是落实“六稳”“六保”政策。积极配合发改部门制定郑州市“六稳”“六保”政策中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将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按规定纳入疫情期间有关优惠政策覆盖范围。配合有关部门探索推动承租国有房屋民办学校部分房租减免,探索民办学校金融支持政策和财政一次性补贴等政策。
四、政府应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支持力度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国家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目的就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企业单位)分别施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更好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府应大力支持非营利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陈玉山委员,您提出的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教育培训机构等纳入应急稳岗补贴范畴的建议,很有建设性,我局将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调、呼吁相关部门,并积极作为,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支持。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