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0-00137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案,建议提案
  • 2020-11-09
  • 2020-11-09
关于取消经济适用房配建底层商铺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00860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孔熙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经济适用房配建底层商铺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提案”收悉。经集体研究,现答复如下:

配建商业用房分摊土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政策文件依据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三、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但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三)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三、完善供应结构。(六)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适用住房项目,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按照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或商品住房,并按规定配建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其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商业用地不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范围内,无法按划拨供应。

在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发证过程中,因经适房配建商业部分未办理商业用地手续等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为房地产企业或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郑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信守承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原则,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等文件,相继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18〕33号)等相关政策,目前二七区联创佳苑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建商业部分已经补办出让手续。

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和不同类型积极研究相关政策,研究成熟后向市政府汇报,相关政策研究确定后会及时与您沟通并向社会公布。最后,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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