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长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推广建议”提案收悉,提案中您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中存在的车位少、扩容难、管理难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推广建设性意见,针对您提出的第一条建议:有关新建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标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局在收到提案后,进行了认真研读。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规划建设,我局于2013年编制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2019年又结合国家新出台的新标准、新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修订发布了新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新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充电桩配建比例进行了合理的提升,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3.3.23 【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负荷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成并达到使用要求的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得少于15%。
4.8.8 【工业仓储停车配建】鼓励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位。鼓励企业通勤车辆和厂区内部货运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具有充电设施的机动车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同步建成并达到同步使用要求,充电车位宜集中设置。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停车配建计算单位中的建筑面积,以地上实际建筑面积进行核算。
我局已经在《技术规定》中对居住区、大型公建和工业仓储类项目的充电停车位的预留条件、配建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该配建指标纳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审查中予以严格落实。
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规划事业的关心及付出,也感谢您对我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 贾陆平 电话:0371--67183361 1513868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