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0-00193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协提案
  • 2020-11-11
  • 2020-11-11
关于新建小区应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00041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汪得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新建小区应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议”提案收悉,针对提案中提出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应列入全市统筹规划,在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方面的建议,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的内容。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局在收到建议后,进行了认真研读。我局于2013年编制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统筹将我市居住小区养老院、托老所纳入全市统筹规划。随后我局在2018年、2019年结合国家新出台的新标准、新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修编发布了新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居住区级养老院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出新的规定:

3.3.13【居住区级养老院】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应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配建养老院一处,每处养老院的规模宜为100~150床,用地面积30㎡/床,建筑面积40㎡/床。养老院应独立占地,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阴影线以外。养老院老人居住用房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已配建养老院的居住项目,不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兼顾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3.3.14【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区规划人口不足3万人的,应按照建筑面积30㎡/百户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必须执行无障碍设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集中设置,宜设在三层及以下部分,二层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其中的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我市新建的居住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用房等各类居住小区都应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

感谢您对我市规划事业的关心及付出,也感谢您对我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贾陆平     电话:6718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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