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0-90033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提案
  • 2020-08-10
  • 2020-11-11
关于SMA患者用药纳入医保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00194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李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SMA患者用药纳入医保的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向您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药品目录的纳入权限问题

国家对医保支付药品执行的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管理方式,即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由医保基金进行支付(其中甲类药品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

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组建之前,《药品目录》主要由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发布,各省在国家发布《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国家版《药品目录》进行适当的增补,各地级市没有《药品目录》的管理权限,只能认真执行国家、省版《药品目录》。国家医疗保障局组建后,对《药品目录》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2019会同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明确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因此,目前《药品目录》的纳入调整权限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省级和市级都没有相应的权限。

二、关于减轻参保人用药负担问题

国家医保局组建以来,高度重视减轻参保人用药负担问题。通过“4+7带量采购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降低了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价格,使参保患者真正享受到了政策红利。

一方面,积极推行“4+7带量采购工作。以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降低患者药费负担为原则,着力改善医药行业生态,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并将“4+7带量采购成果向全国推广实施。郑州市按照省医保局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各县(市、区)医保局、市社保中心、272家定点医药机构、28家中选药品企业、15家药品配送企业参与三批共107种的药品带量采购,高质量完成了相关工作任务。据统计,以第一批25带量采购药品为例,包括高血压用药、高胆固醇等心血管病药物10,精神类疾病药物4,抗肿瘤药物3种,其他类药物8集中采购中选价与2018年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43.77%

另一方面,积极推行谈判药品纳入目录工作。2019年国家医保局会同人社部组织专家按程序开展了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共97个药品谈判成功并确定了支付标准,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为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确保广大参保患者切实受益,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明确规定:“本次谈判确定了97个药品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下一步,我们会把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级医保部门进行反映,争取能够尽快将SMA患者用药(诺西那生钠注射液)”纳入《医保目录》范围。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继续关注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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