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74/2020-00287
  •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提案
  • 2020-11-12
  • 2020-11-12
关于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发展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0026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唐新伟委员

您好!您提的关于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发展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并提出宝贵意见。郑州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了委重点工作进行督办。现答复如下:

我委积极与发改委社会处沟通,一是完善了关于城企联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试点城市申报有关情况的请示和郑州市创建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方案。

二是0-3岁儿童照料项目纳入了郑州市城企联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试点城市和郑州市创建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方案工作规划中。

三是召开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各区县(市)、乡镇办、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建议,对郑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现状、存在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

四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和汇总整理形成了郑州2020年市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议方案表和项目信息表,对各辖区内的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核,必要时逐一现场查验,确保项目符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五是对郑州市0-3岁托幼服务进行了摸底,截至2019年底郑州市收0-3岁儿童的托育机构共261家,其中公办40家,民办221家,经营形式上托育机构81家,托儿所7家,幼托班127家,早教班50家。面积64万余平方米,共有托位20219个,实收幼儿11269人,其中18月龄以下843人,18-24月龄1048人,25-30月龄2189人,31-36月龄4499人。

针对您提出的“加快制定政策法规,明确职能部门职责权限。”等内容,郑州市卫生健康委与郑州市发展改革委、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市场监管局、郑州市资源规划局、郑州市城建局、郑州市应急局,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郑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制作了郑州市托幼机构备案指南,在郑州卫生健康一点通上发布,受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好评。

 针对您提出的“细化行业准入标准,规范托育服务行为。”我们在《关于做好郑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对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而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落实清退及停业整顿,对不停业者由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停业整顿后,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已备案但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卫健、公安、市监、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针对您提出的“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提升托育机构服务质量。”我们在《关于做好郑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照护服务机构。一是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员工子女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鼓励各区县(市)政府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设施和部位改造,为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在《郑州市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明确提出了,养老托幼进社区,政府采取“一点一补”的形式,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在社区设立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网点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机构,经考核认定后,按托幼人数给予资金补支持其他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网点,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网点给予一次性补贴。

针对您提出的“加强托育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打造专业化服务团队”,我们在《关于做好郑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关爱并尊重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照护服务队伍。鼓励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妇幼保健系统等加强对照护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部门负责照护人员培训、人社部门负责保育人员培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保健人员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把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主要内容应包括职业规范、职业责任、心理健康和安全意识等职业素养。实行机构管理人员和照护人员执业资格准入。一是从业人员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相关专业的从业资格证等。二是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并将纳入个人征信管理体系,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优秀事迹宣传,营造尊重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工作过程中,我们将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要求,积极指导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委加大对托幼工作的推进力度,在全市认真开展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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