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19-00133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提案
  • 2019-06-06
  • 2019-11-08
关于取消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开办一年限制”解决参保居民看病难问题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920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付金华委员

    您提出的取消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开办一年限制解决参保居民看病难问题”的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豫社保[2016]11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6]8号)以及《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郑社保[2017]2号)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申请签订服务协议时,需提供前1—3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质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住院人次、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另外《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6]8号)明文规定,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医疗服务满一年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满一年的军队医疗机构。”所以,我们在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对满足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医疗服务满一年的医疗机构方受理其医保定点申请。

关于对郑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医保定点的纳入工作,我局在开展2018年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时,对于郑州市辖区内申请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所有经营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已纳入了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今后,对于郑州市辖区内新开办的卫生服务中心在申请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时,我们将会给予特事特办。

另外,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出台针对解除医药机构申请定点需“开办一年”的限制的相关政策,以便我们在开展工作时可以按照政策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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