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19-00135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提案
  • 2019-06-06
  • 2019-11-08
关于推行市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869号 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张勤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市医保门诊统筹报销的建议”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方面

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94号)要求,2016年12月30日我市印发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在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整合建立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自2017年1月1日全市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打破了城乡户籍限制,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差异,消除了城乡医保待遇差别,城乡居民在同一种医保制度下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权益。同时,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统一管理,有效解决了市、县两级定点医药机构互认的问题,实现了“一站式”服务的工作目标。

为统一规范我省各地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保障,进一步提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豫政办〔2016〕194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各地可按照当地人均个人缴费额的50%左右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左右,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落实了这一规定。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按我市人均个人缴费额50%左右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透支部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65%;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019年328,郑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出台《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扩大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也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职工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方面

近年来,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医疗保障工作思路和方向日趋清晰完整。2019年,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在《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中提出,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改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探索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作为省会城市,我市对医保政策的调整会对全省各地市造成强大的辐射影响作用,加之省、市医保都在郑州市内,为保障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推进,稳定开展,省医疗保障局对我市医保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有明确的要求:一是调整医保政策要征得省医保局的同意;二是市医保政策要尽可能与省定医保政策保持一致,坚持同城同待,避免参保人员间不必要的政策攀比。基于此原因,随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地优化调整,省、市医保政策和待遇间的差异正在逐步缩小,为将来我市医保从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打下了越来越坚实的基础。

目前,我省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尚未出台,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组建工作的完成,有关我省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相信一定会快速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相信随着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我们会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险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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