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19-00136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提案
  • 2019-06-06
  • 2019-11-08
关于“进一步落实《教师法》,在郑州市属高校落实医疗二次报销政策”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251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范红娟委员

    您提出的进一步落实《教师法》,在郑州市属高校落实医疗二次报销政策”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职工(公务员)医疗保障有关情况和政策规定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情况

我国在建国以来至九十年代末实施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劳保医疗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节约意识,浪费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难以为继。1998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我市随之在2001年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了之前实施的公费医疗制度和企业劳保医疗制度。也就是说,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和企业劳保医疗制度相当于现有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表现形式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实行的医疗补助,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解决。

二、关于解决市属高校教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

收到您在市政协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教师法》,在郑州市属高校落实医疗二次报销政策”的提案后,市医保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中心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向我局反馈意见得知,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市属51所中小学由市财政全额供给事业编制内的教师(含退休教师)已享受到了公务员医疗待遇。针对我市市属高校教师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问题,市教育局于2018年11月20日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及部分学校教师代表在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由于解决此问题涉及到需核实统计汇总符合条件的市属高校由市财政全额供给事业编制内的教师(含退休教师)、市教育局直属全额拨款中等职业学校(及各类公立技师学校等)教师相关情况、测算所需财政承担费用等各项工作,会议经研究决定,由市教育局牵头请示市政府后研究处理。

目前郑州市教育局已向市政府提交《关于提高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市属高校在编人员及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等医疗待遇的请示》(郑教2019〕1号),并建议市政府协调解决其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及各类公立技师学校等)、市属高校等财政全额供给事业编制内的教师公务员医疗待遇问题。下一步市领导对市教育局提交市政府的郑教20191号文件签批意见并明确市属高校财政全额供给事业编制内的教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执行日期后,我局将积极配合市教育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做好市属高校教师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参保工作,力争使我市市属高校教师早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得到较好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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