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19-00138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提案
  • 2019-06-06
  • 2019-11-08
关于全面推进完善分级诊疗制度落地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075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汪得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完善分级诊疗制度落地的建议”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始终积极支持“分级诊疗”

我市2001年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截至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经覆盖到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

长期以来,为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首诊,逐步建立分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实现有序就医,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针对社区、一(区级)、二(市级)、三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了差别支付等管理:

(一)住院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在我市社区、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设置均明显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倾斜。

1、职工医保: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0

95%

97%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300

95%

97%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600

90%

95%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900

88%

93%

 

2、城乡居民医保: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50

150-1000元75%;1000元以上90%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600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1200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2000

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二)转诊转院方面:患者从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入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时仅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即可,患者从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时免交起付标准。

(三)定点管理方面: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我市已将逐步将符合相关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规模较小一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这些定点医疗机构分布我市各个区域,实现15分钟就医圈。

二、 围绕分级诊疗的医改工作目标,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

为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效能,合理引导我市城乡居民合理医疗,近年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都大力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我市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制定差异化的医保报销政策,合理引导参保患者“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最低,而享受到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可达到90%。同时我们根据国家、省、市医改工作要求,通过采取降低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提高参保居民在我市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的方式对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待遇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重点突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重病医疗保障能力,合理引导参保患者“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通过医保政策的调整,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一方面使参保人员享受到更加便捷、周到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促进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同时也减轻了医保基金的支出压力和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满足“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需求,取得了“多赢”的社会效益。

总之,有效推进分级诊疗的关键在于优化优质医疗资源配置,改革医疗机构运行体制为基层医疗机构腾出发展空间,挤掉药品和耗材虚高价格中的水分,切实让利给老百姓。对这一长期和艰难的改革历程,医保显然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但请相信,我们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的医保政策,把医保能够发挥的作用尽可能地释放出来。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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