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19-00139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提案
  • 2019-06-06
  • 2019-11-08
关于"科学调控药品价格、降低医保支出减轻患者负担"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739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张瑞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调控药品价格、降低医保支出减轻患者负担”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 药品价格管理历史发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药品价格管制大致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是全面管制阶段,政府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企业实行生产与销售分开管理,绝大部分药品实行严格的三级价格管理(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且价格均由国家直接制定,医疗机构作为销售渠道,按批发价购进药品后再加价15%向患者销售。

90年代初到1996年是逐步放松阶段,随着全国物价改革的推进,除极少数大宗药物继续执行三级价格管理外,绝大部分药品价格完全放开。

90年代后期进入药价管制再探索阶段。1996年,原国家计委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1590号),标志着政府开始恢复对药品价格的干预,规范药品价格的管制对象、范围和制定机构,但受管制药品品种比较少。

2000年到20155月是价格系统管制阶段,政府对药价管制日趋严格和系统化。一是出台新的药价政策,原国家计委陆续发布《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定价方式调整为只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企业和医疗机构在此价格之下,自主确定实际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二是出台《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059号),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和作价办法,将药品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对医药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变相涨价等行为进行约束;三是全面调整药品价格,对政府管制药品的价格进行全面梳理,并不定期进行强制降价,19972014年全国药品累计行政性降价次数高达32次之多,累计降价总额近千亿元;四是设立专门药品价格评审机构(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进行市场价格信息调查、药品成本和价格测算等工作。

20156月进入市场定价阶段。20155月,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通知要求自20156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除外),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

   二、 改革后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要求,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第一类,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第二类,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第三类,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第四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第五类,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三、医保降药价控费用进行时

4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副局长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截至目前,国家医保局在4个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开展了药品集中采购试点,选择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品种,在坚守质量和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带量采购买现以量换价。招采实际上不是政府定价,不是国家谈判,是企业之间按照市场规则,针对不同的情况,产生的一种自我价格竞争。从公布的结果看,4+7”中标地区用的中标药品总体平均降幅52%,单个药品有些降幅达到96%25个中选品种在11个试点地区采购总量达到了4.38亿片支总金额5.33亿,完成约定采购总量的27.31%毫无疑问,11个试点地区老百姓首先享受到了改革的红利。

陈局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提到,同样的药,在上海卖十几块钱,非试点地区卖三百块钱,价格相差几十倍,显然非试点地区的价格就没有降下来这说明确实存在着药价虚高。这个问题既反映了改革取得了成效,也反映了改革还在路上,这是局部地区试点产生的必然现象。这也同时说明“4+7”这个改革是成功的,机制是有效的,政策落地了,确实能够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理顺了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问题,这次党中央、国务院决定“4+7”招采是切中了药品招标采购体制的重要抓手,或者说切中了药品药价虚高的核心问题、关键问题

    四、价格信息管理平台有关问题

经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有的医保信息系统主要是支付待遇等模块,价格管理属于原郑州市物价局的职能范围,价格信息未纳入医保信息管理平台。郑州市医保局已于20191月成立,原物价局的价格管理职能已划转到我局职能范围,我们将在省医保局的工作指导下,逐步开展价格管理工作,积极实现医药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在医保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

    五、下一步工作

这次4+7”试点在全国引起了高度关注,我们将密切关注试点运行情况,下一步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让患者真正得到改革的实惠和红利。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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