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瑜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托育服务机构’无法注册问题”的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并提出宝贵意见。郑州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了委重点工作进行督办。现答复如下:
一是与发改委社会处沟通,完善了关于城企联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试点城市申报有关情况的请示和郑州市创建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方案。
二是将0-3岁儿童照料项目纳入了郑州市城企联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试点城市和郑州市创建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方案工作规划中。
三是召开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各区县(市)、乡镇办、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建议,对郑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现状、存在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
四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和汇总整理形成了郑州2020年市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议方案表和项目信息表,对各辖区内的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核,必要时逐一现场查验,确保项目符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五是对郑州市0-3岁托幼服务进行了摸底,截至2019年底郑州市收0-3岁儿童的托育机构共261家,其中公办40家,民办221家,经营形式上托育机构81家,托儿所7家,幼托班127家,早教班50家。面积64万余平方米,共有托位20219个,实收幼儿11269人,其中18月龄以下843人,18-24月龄1048人,25-30月龄2189人,31-36月龄4499人。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根据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2020年4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郑州市卫生健康委与郑州市发展改革委、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市场监管局、郑州市资源规划局、郑州市城建局、郑州市应急局,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郑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制作了郑州市托幼机构备案指南,在郑州卫生健康一点通上发布,受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好评。具体的备案流程如下:
一、登记和备案机关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实行区县(市)属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二、命名原则和经营范围
申请注册非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管理规定,一般由以下内容组成:“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托育+组织形式”,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申请注册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
三、备案申请资料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四、备案工作流程
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应向区县(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申请。
五、备案申请的审核
区县(市)卫生健康委接收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全部材料后,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将需完善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六、备案信息公示与抄送
区县(市)卫生健康委应将已核准备案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每月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每月将核准备案的信息抄送至有关部门。
七、一证一点备案
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备案变更及宣告无效
婴幼儿托育机构因故发生已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婴幼儿托育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质的,原备案部门应当公告其备案无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下一步工作过程中,我们将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要求,积极指导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委加大对托幼工作的推进力度,在全市认真开展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邮 编:450000
联 系 人:王振宇 联系电话:67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