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冯常生委员:
您提的关于“郑州市公共场所增加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设备配备”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切合实际,特别是“政府主导,规划布局,在全市公共场所设置AED;特殊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强制性地进行急救培训,对抢救实施者予以免责保护”的建议,对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是非专业人员可以方便使用的急救设备,操作简单,安全性好,在公共场所配置AED设备,对于提高心脏骤停急救的救治成功率效果显著。目前AED在我国的普及率较低,全国范围内仅小部分城市在机场、地铁车站和运动场馆等配备该急救设施。郑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及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在公共场所合理配备AED是完善公共急救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迫切需要。下一步,郑州市卫健委将结合实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将AED配置纳入院前医疗急救布局规划中,合理规划安装地点及数量,制定AED急救地图,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近年来,郑州市卫生健康系统一直着力于提高人民群众健康卫生水平,大力开展急救知识社会普及教育活动。一是围绕“健康大讲堂”等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全市急救医疗行业,深入学校、住宅小区、企业、地铁、火车站等场所,开展群众性急救知识普及,以及急救技能的培训,使心肺复苏、解除气道异物、如何拨打120等急救常识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广泛普及与运用。自举办活动以来,共开展社会性培训692期,受益群众79887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二是结合急救工作实际情况,由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开展了“急救核心课程”和“走进120”这两项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民及学生前来参与急救科普活动。三是依托全市急救网络开展“全民急救技能普及”活动,以培训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其中就包括AED的应用技术。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结合郑州市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深入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不断优化急救知识培训课程,将AED操作列为重要培训内容,重点加强对消防、公安交警等重点岗位,以及对机场、车站、商场等人群密集场所工作人员的培训。
国家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下一步,我们将通过急救培训平台,加大“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社会为人、助人、爱人的良好氛围。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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