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少城市噪音对居民生活影响”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按照噪声源分类提出的建议,涉及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三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郑州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边界及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郑城改〔201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同种类的噪声污染均有相关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根据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明确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市内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六)环境保护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涉及到建议中提出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措施。实际工作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主要是对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及群众的投诉举报进行查处。
下一步我局将依据职责权限,积极配合好环保、建设、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乡(镇、办事处),严格执法,努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建设安静舒适的城市环境。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