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0-00147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提案
  • 2020-08-11
  • 2020-08-14
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管理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604号提案的回复

张友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黑停车场整治工作

2019年,我市出台了《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正式授予城市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的管理职能,为有效打击乱收费的问题,我局组织先后组织两次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整治,联合公安机关抓捕违规收费人员33人,使违法收费的势头得到了遏制。对各类违规停车场,我们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对违规收费、私自收费的,联合公安、执法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一查到底。

二、关于“擦边球型”停车场管理工作

我局出台文件对停车场办理备案手续明确了办理流程和办理要件,其中对各类停车场办理备案手续的,必须要明确其产权,不能提供土地产权证明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不得私自经营,否则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各类经营性停车场必须有营业执照,并能够提供发票。同时,每一个停车场都设有一块公示牌,公示牌内包括经营者信息、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国有土地上开办的停车场使用蓝色公示牌,执行一、二、三类区的政府定价;非国有土地上开办的停车场使用黄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停车场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抽查各停车场的公示牌设置情况和收费执行情况,市民如有疑义,可拨打公示牌上面的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通过上述举措,违规收费问题得到了较好的控制。

三、关于内部停车场管理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内部停车场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到主管部门备案后规范经营。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很多内部停车场由于取得不了土地证明手续或业主委托手续而不能办理备案手续,就偷偷私自收费。对于这种行为,一旦发现,就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没有收费资格而私自收取费用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罚款1万至5万元。我们还拟定了《关于加强专用停车场管理的通知》,对不收取费用的专用停车场,设置“内部车场 改不对外”的公示牌,并在公示牌上设置所在地停车场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方便市民监督、投诉。

四、关于停车场管理的智能化建设工作

由于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智能化管理水平较低,停车场乱收费问题未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停车建设工作,已将智慧停车建设工作纳入到郑州市城市大脑二期工程建设范围内,将于今年7月底试运营使用。该项目试运营后,全市所有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和经营性停车场全部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智能诱导和统一收费功能,可从源头上杜绝收费人员私自收费、超标准收费的问题。

五、关于停车场规范管理问题

我局于2019年出台了《郑州市经营性停车场管理服务规范》,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设置、管理、服务等进行了规范,并组织全市经营性停车场推进智能化建设工作,目前绝大多数停车场均使用了无人值守设备,避免了人工收费的问题。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加强对停车场的收费、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提供发票等情况进行检查。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我们目前仅对政府资源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员实现了统一办证、统一着装,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凡违规收费的一律予以清退,并不得再从事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六、关于停车场内车损赔偿问题

关于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及车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我局指导各停车场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车损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确是停车场管理责任的,协调经营者予以赔偿。同时,我们正在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进行洽谈,对车位上保险,车主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对责任人索赔。

七、关于非机动车收费问题

非机动车的收费问题,由发改部门制定统一标准,我局负责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长期以来我市对非机动车的收费,没有明确的法规,停车场主管部门没有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市正在研究制定《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预计将于今年下半年出台。该办法出台后,我局将根据办法要求,研究出台非机动车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强对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

八、关于公共资源停车场管理工作

根据现行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执行政府定价,按照一、二、三类区的标准收费,其中一类区白天每小时3元,以后每小时加1元,夜间每次5元;二类区白天每次3元,夜间每次5元;三类区白天每次2元,夜间每次3元,其标准远远低于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社会停车场,较好地发挥了社会公益属性。2020年上半年,我们组织对全市执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进行专项整治,对违规收费的郑州市动物园停车场重罚,并通过媒体曝光。通过整治,全市93家国有土地上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已全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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