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090/2020-00030
  • 郑州市林业局
  • 政协提案
  • 2020-08-28
  • 2020-09-08
关于“关于研究制定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的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00722号提案的答复

一、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第一章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

2、第三章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条文主旨:本条法是对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以及为食用目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2、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3、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二、郑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分工通知已有明确分工要求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章。做好与即将修订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衔接,完善我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章,强化公共安全保障,加重非法猎捕、经营、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参加

三、行业职责明确

野生动物保护涉及农业渔业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和林业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已经明确职责分工。

从上位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方可根据立法需求通过人大立法形式出台相关条例或办法及制定、调整并公布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我省当前在上位法还在修订完善阶段,有待于下一步规范和完善实施相关内容。

四、综合执法分工到位,重在贯彻落实到位

从国家到省、市五部门:市场、农业、林业、公安、海关联合行文,综合执法,职责明确,分工到位,我们重点是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密切协同推动扎实抓好落实,一定强化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相关执法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大对包括网络销售在内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执法力度,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齐抓共管提高整体执法效能。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真诚欢迎您继续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2020年8月28日

 

联系单位:市林业局        邮   编:450015

联 系 人:尚光铸       联系电话:67882831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