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20-00164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政协提案,提案
  • 2020-08-27
  • 2020-09-15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00513号提案的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尊敬的赵永录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的支持与关注!您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切中问题要害。近年来,我国城市改造和建设突飞猛进,然而,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极高,商品房预售存在的不公平交易、消费风险、泡沫风险以及高速质量的不良竞争严重影响了广大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质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您指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也希望我国法律法规制定完全,尽快结束预售制度,推进商品房现售时代的到来。

其次我们根据您的建议,将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向您汇报如下:

一、我市在2009年正式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并出台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我市采取的是住建部明确的三种监管模式之一,即“商业银行监管”。在商业银行设立监管账号,商业银行与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并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其最大优势在于商业银行对于预售款及其拨付、流转具有实际的控制权,能够实时掌握资金的流向。同时,减少政府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的直接干预,避免监管的过度,及其公务人员滥用监管权力,谋求个人利益的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编制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申请。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在拨付款项前将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的证明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各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除预售资金监管外,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充分发挥其职能,严格进行合同备案工作,以房屋预售款进入监管专户作为进行合同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与楼盘表中的房屋信息进行核验对比,进一步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

二、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预售风险共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郑政〔2009〕276号),结合我市实际,于2020年3月31日制定《以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是在《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郑政〔2009〕276号)基础上对《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补充,原《实施细则》继续有效。保函为见索即付性保函,不可撤销。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请求。保函到期监管项目未达到对应节点的,开发企业应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重新开立保函;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应在保函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未达到节点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监管银行应向保函出具机构发起索赔。

三、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目前的预售审批制度是我国房地产法定制度,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不宜变更法定程序,市委、市政府非常期待国家尽早出台这方面的政策。国家政策出台后,市委、市政府将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尽早落实。

四、关于您的提案建议,我们将作进一步研究,认真落实,具体工作如下:

(一)为克服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独立性不足、缺乏监管动因等问题,我局将积极主动与市数字办、市银监局和市人行等业务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尽早建成安全可靠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确保商品预售资金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及时对接、高效运行。同时建议国家、省级层面出台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做到行业监管有法可依。

(二)根据市场的变化,结合房地产健康发展长效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及调控要求,因城施策,适时放缓预售许可进度。

(三)继续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楼盘建设工程顺利完工,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四)引导购房者在购房商品房时,密切关注开发企业是否将自己的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随时向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资金监管部门进行查验核实,对未将购房款存入监管专户的违规销售行为及时举报,以保证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严格开展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引导消费者在成功购买商品房后,及时督促开发企业进行合同备案,避免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房地产预售市场监督检查及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严肃处理,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七)继续在主流媒体平台发布销售警示,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商品房时,不要听信虚假广告宣传,不要听取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不要轻易参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组织的认购、团购、选号、登记摸底、吸纳会员等活动,一定要认真查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决不购买“五证”不齐的房屋,谨慎消费,以免权益受到侵害。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房地产产业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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