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违停处罚分级制切实治理郑州市及全省“乱贴条”的提案
今年是《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其重要意义时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去年1月,媒体报道本人就“乱贴条”问题所写提案,被今日头条转发后,短时间内留言井喷,达到1.4万条。现在“乱贴条”依然严重,市民意见非常大,切实引起重视、科学治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选项。
一、从全国范围看,河南省、郑州市对“违停”处罚处于最高等次,高于很多同类地区
认真分析研究全国各地对机动车“违停”处罚,会发现200元顶格处罚并非理所当然,很多地区采取不同的等级。在各地的实施道交法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大致分为三类。
1.顶格处罚200元。例如北京、天津、江苏等。2.处罚100元或150元。例如湖北省、山东省、河北省、安徽省、陕西省等均是100元;江西是150元。3.分级制。例如武汉市,对“违停”实施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处20到200元不等罚款;四川省规定处20到50元不等罚款。
这些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违停”“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分析发现,顶格处罚的基本是经济发达地区。与郑州具有高度可比性的武汉市,对“违停”实施20到100元的处罚;西安市处罚100元。
考察的结果让人惊愕:郑州市对“违停”的处罚标准显得“鹤立鸡群”“出类拔萃”!
二、郑州市及河南省对违停“顶格处罚”,严重违背省情、市情及法治精神,也对法治环境、形象十分不利
美好的城市生活需要良好的秩序,对无序停车的治理理所当然。但超过合理限度就会让事情走向反面,成为城市之病、市民之痛。
郑州市的停车设施量和机动车保有量严重不匹配,而且差距越来越大。2016年该市机动车300万辆时,停车泊位有100万,已经相当匮乏。2020年突破400万辆,2020年9月市新闻发布会宣布达到455万辆,位居全国第四,依此增速计算今年初会突破500万辆。最近一份全国主要城市人均汽车保有量排名,郑州人均汽车保有量达到352辆/千人,从2017年的全国第七位跃居第一位。而郑州市的停车泊位并不见明显增长。
从经济发展程度看,郑州市及河南省的“违停”处罚标准更加令人费解。河南GDP位居全国第五,但在人均GDP排名却处于中下游,2017年人均45000元,落后全国平均水平15000元;人均平均年工资比全国平均水平的74318元低10000多元,是低收入地区之一。郑州市在六个北方省会中,是市民人均住房贷款最多城市,人均金融资产存贷比唯一负值城市,也是低收入省会城市之一。
面对这种状况,真不知河南、郑州实施200元的“违停”处罚标准底气何来?还不止如此。郑州市乃至全省范围,不但交警亲自贴条,还动用非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主体的城管执法队、协警参与高频次、大规模贴条。另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郑州市共安装四批、137套违停电子抓拍系统,分布各道路,并向着全覆盖方向发展。
政府停车设施欠账,市民买单,以罚代管;完全不顾道交法第九十三条明确写入的“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要件,不分时间地点对大量无位可停、并不影响通行的市民车辆强制贴条,并以顶格形式处罚,这种违背法律精神的乱作为,对郑州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正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形象损害是巨大的,也严重影响投资营商环境,也极大侵害市民合法利益、损害人们对依法治国的信仰。
三、以实施“违停”处罚分级制切入,多策并举治理“乱贴条”、缓解停车难
2020年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对我相关提案的答复中,指出“《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毕竟有14年了,道路交通方面的许多情况也都出现了不少变化。根据现实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是必要的”。并表示要对提案中提出的有关处罚标准修订工作深入调研论证,为将来修订条例做好基础性工作。基于郑州市及我省治理“违停”乱相,省人大应倾听群众心声,加快相关法规修订工作进度;各方也应重视“乱贴条”问题,切实加以治理。
1.省人大论证修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八条,取消其中第六款“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借鉴上海、山东、武汉等地立法,对“违停”处罚单列一条,规定按照影响交通秩序程度,“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加大停车设施建设、扩充力度。组织相关部门针对车位不足进行认真调查论证,提出一个科学解决方案。大力建设立体停车场、地下筒式智能停车场。
3.安装“违停”电子抓拍系统,要依照“非必要不增加”原则,对确实容易影响交通秩序的路段进行抓拍改造。
4.规范执法主体,取缔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资格的城管、协警等人员违法“执法”。
5.对社会各界关心的当年贴条罚款数量、去向、用途等严格监督,及时审计公布。
关于实施违停处罚分级制切实治理郑州市及全省乱贴条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刘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违停处罚分级制切实治理郑州市及全省‘乱贴条’”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停车方面
近年来随着郑州市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市区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停车资源供给失衡现象日益突出。一方面有车群众对停车泊位不足造成的车辆违停,以及违停车辆影响动态交通通行顺畅,造成事故隐患的现象不满;一方面无车群众对侵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违停乱象怨声载道。这些社会问题都对静态交通管理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体现道路是城市的血脉和筋骨,体现城市的精气神的宗旨,牢固树立抓道路治理就是抓环境、抓发展、抓民生的思想,贯彻执行市委书记徐立毅同志指示,落实市委市政府“双贯通”的要求,达到行人优先、非机动车优先,人机分离、机非分离,人行道贯通、非机动车道贯通的管理目标,郑州市交警支队围绕静态交通治理,开展了常抓不懈的专项工作。但是,仅靠十几年如一日的宣传、劝阻、单一处罚和拖移等传统手段进行治理,已显得苍白无力。必须在创新综合执法手段,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监管上,解放思想,拓宽渠道。
首先,依照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的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其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
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其立法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最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原文规
定:第四十九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而对于违停处罚省条例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交警部门已无自由裁量权。
二、关于电子警察方面
违停抓拍设备安装本着非必要不安装原则,除了非常必要的安装设备,其他不考虑安装。现阶段,交警部门主要通过市长热线、人大代表提议、双微平台、辖区大队等多种渠道聆听各方意见,对以上渠道提议的点位,交警部门会安排专人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对附近居民了解现场情况,再确定其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后,再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并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数据回传。
三、关于规范执法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对非现场的违法证据采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依据《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五条的第(五)项“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之规定,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最后,为了维护我市道路通行秩序,规范民警查处违法停车的执法行为,保障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始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教育宣传、标牌指引、拖移车辆等方式治理违法停车的乱象。
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