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1-00180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协提案
  • 2021-05-12
  • 2021-05-12
关于疫情当下,文旅行业需被给予应急支持与帮助的提案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10774号提案的答复

高公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当下,文旅行业需被给予应急支持与帮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企业面临复工复产、资金短缺、经济低迷等的多重困难和压力。为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免、减、缓”各项政策共同发力,发挥了社会保险“减震器”、“稳压器”作用。

一、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减免缓”工作

一是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至12月,对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部实行免征政策,对108021家免征养老保险费106.1365亿元,106676家免征失业保险费5.1917亿元,108196家免征工伤保险费201786亿元。累计免征113.5068亿元。二是阶段性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实行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898家减征49719.8527万元养老保险费,1036家减征4197.9022万元失业保险费,915家减征1192.5651万元工伤保险费。累计减征55110.32万元。三是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严重困难但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缓缴政策的参保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最后期最迟不能超过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缓缴6671家单位养老保险费59108.8447万元,缓缴6701家单位失业保险费2394.563万元,缓缴6706家单位工伤保险费104.8317万元。

二、积极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给予特殊帮扶。根据通知要求,我们充分调动全市人社部门积极性,明确标准,简化程序,加班加点审批,率先把补助放发到企业的手中,切实帮助企业渡过发难关。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市稳岗补贴合计审批企业1.53万家,涉及稳岗人数85.05万人,涉及资金约36亿元,完成目标任务(12.65亿元)的285%,稳岗补贴发放资金总量占全省的66%。

三、做好政策宣传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送一强”活动统一部署,发扬“店小二”精神,主动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成立多支政策宣讲组深入县区基层一线和企业现场开展巡回宣讲活动,编印发放《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政策资料汇编》2万余本,发放企业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减免缓、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宣传页3万余份,面对面解读政策、回答问题,回应企业关切。同时,线上线下并举,通过公布热线电话、做客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进行政策宣传。

四、2021年继续贯彻执行惠企政策

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各地具体抓好政策贯彻落实。2020年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阶段性的政策,2020年底已经结束。2021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仍继续使用。其中,养老保险费按降低后的比例,即用人单位16%,个人8%执行;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人社部规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截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0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再进行下调”之规定,郑州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可按照2020年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惠企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良好发展助力,为“十四五”规划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1年5月12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社局职工养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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