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1-00230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分级诊疗
  • 2021-09-29
  • 2021-09-29
关于加强分级诊疗工作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关于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10008号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程勇跃委员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收到您关于加强分级诊疗工作的建议提案后,我局非常重视。经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后,现针对您提出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始终积极支持“分级诊疗”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

我市2001年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截至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经覆盖到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

长期以来,为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首诊,逐步建立分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实现有序就医,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针对社区、一(区级)、二(市级)、三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了医保基金差别支付等分级管理模式,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制定差异化的医保报销政策,合理引导参保患者“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

(一)住院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在我市社区、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设置均明显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倾斜。

1.职工医保: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0

95%

97%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300

95%

97%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600

90%

95%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900

88%

93%

2.城乡居民医保: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50

150-1000元80%;1000元以上90%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600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1200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2000

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二)转诊转院方面:患者从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入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时仅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即可,患者从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时免交起付标准。

(三)定点管理方面: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我市已将逐步将符合相关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规模较小一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这些定点医疗机构分布我市各个区域,实现15分钟就医圈。

(四)医保支付起付线方面:我市医保政策规定,上一级医院向下一级医院转院时,不重复收取起付线;下一级医院向上一级医院转院时,患者仅需补齐起付线差额;患者在同一年度内因病情需要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以后的住院起付线减半收取。

(五)家庭病床方面:我市从2000年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就出台了《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设立家庭病房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费用结算办法和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通过上述医保管理方式,满足“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需求,取得了“多赢”的社会效益。

二、围绕分级诊疗的医改工作目标,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机制

在市、区两级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框架下,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一步梳理、分类,按照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特点精细化确定每一类医疗服务项目的省、市、区三级比价关系,积极发挥医疗服务价格的对医疗行为的引导作用,促进分级诊疗。例如,针对技术要求不高、基层医疗机构较为广泛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保持省、市、区同价,充分体现基层医护人员的劳动服务价值,提高工作积极性;针对医疗技术要求较高、手术难度较大的医疗服务项目,适当拉开省、市、区三级价格水平,运用价格杠杆引导患者选择基层就医诊治。

总之,有效推进分级诊疗的关键在于优化优质医疗资源配置改革医疗机构运行体制为基层医疗机构腾出发展空间,切实让利于民。这一长期和艰难的改革历程但请相信,我们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的医保政策,把医保能够发挥的作用尽可能地释放出来加大医保政策与分级诊疗制度充分融合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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