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1-00142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1-06-01
  • 2021-06-01
关于规范居民养犬,共建和谐家园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22号提案的回复

岳红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养犬,共建和谐家园”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流浪犬只管理,减少人员伤害的建议

在流浪犬管理上,我们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郑州市进一步改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专案》要求,开展每周不少于2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模式开展文明养犬管理执法和流浪犬抓捕工作。目前,郑州市建有专门的犬只收容站,主要接收各级执法部门收容的流浪犬只、无证犬和没收的违规犬只。2020年共收容流浪犬只1995只,今年1月份至今收容流浪犬734只。另外,市民捡到或发现的流浪犬只,可交由执法部门送至收容站,也可举报至执法部门前去抓捕。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只以及无主犬交市动物园看管。交市动物园看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对超过七日无人认领的犬只,由市动物园处理。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我市出台了《郑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只要符合条件的愿意饲养犬只的市民或单位,都可通过办理领养手续来领养犬只。

二、加强管理,保障受害人权益。

(一)关于强制购买“宠物责任险”,强化部门管理,承担社会(补充赔偿)责任方面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宠物责任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现在无法强制要求,只能提倡广大养犬市民对犬只购买保险;目前国内保险行业对犬只保险内容过少,行业标准不够成熟,为此自今年年初开始,我们就已经开始与保险公司对接、研究,目前此项工作还在对接、沟通、研究和协调,待时机成熟就会向广大养犬市民推广。

(二)加强执法力度,严管重罚

1.关于对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捕捉,罚没并举的建议。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名录》、《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工作实际,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和郑州市农业工作委员会共同制定了《郑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养犬只名录》将藏獒等50种犬种和体高超过55厘米(站立时从肩胛骨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的大型犬列为禁养犬,凡属于以上规定的犬只一律不予办理犬只准养证,并会在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中,对此类禁养犬只进行查处,一经发现,就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

2.关于对于犬只伤人后果严重的,犬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建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畅通群众举报的建议。2013年文明养犬集中整治开始时,我们就主动向社会公布市、区(开发区)两级城市文明养犬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每年在通过媒体、网络等新闻媒介进行文明养犬宣传时,也会主动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在每年印制的文明养犬宣传页上也会公布相关咨询和举报电话。为更有效开展养犬管理执法服务,我们要求在全市所有小区内公共区域或小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布文明养犬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居民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举报。目前,全市社区(小区)出入口或小区内公共活动区域均粘贴、悬挂有文明养犬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同时推出了“文明养犬投诉举报随手拍”微信投诉平台,也可通过市长热线、局长信箱进行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情况纳入规范文明养犬执法管理工作的考核项目,要求各区(开发区)规范养犬部门、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建立群众举报台账,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案件,对于回复不及时、查处不彻底的,会依据考核标准进行扣分和全市通报批评,并督导到底,做到件件有回复、件件有结果。

(三)加强制度落实,开展专项治理,利用信用系统约束犬主。

1.关于加强犬只免疫注射的规范管理,所养犬只必须按时按期到指定地点、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逾期未按规定免疫注射的,取消准养证,犬只要按“黑户犬”处置的建议。《条例》第七条规定: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养犬注册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并对街道办事处养犬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自2013年郑州市养犬管理集中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市、区两级就建立了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台账,并做到动态管理适时更新。按照《条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制作养犬证和犬只电子标识(注入犬只皮下电子芯片),养犬人在饲养犬只时,必须先到市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给自己的爱犬进行免疫(注射狂犬疫苗),并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免疫证明后,才能到所在辖区犬只办证年检服务网点进行登记注册、注射电子标识(执法工作人员检查时用电子扫描仪读取信息,一犬一编号),办理犬只免疫准养证。犬只免疫准养证也会显示养犬人姓名、犬品种、办证年审时间、电子标识码、登记证号、所属辖区等相关信息。2018年我们对郑州市犬只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进新增业务办理、数据报表、数据管理、系统管理四大功能和22项管理目录等使一系列电子信息化管理平台得以提升,并将电子信息化管理扩展至办事处和社区,便于一线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掌握本辖区犬只信息;为更好配合犬只管理,犬只管理系统新增了犬只违法查询录入功能,即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登录系统,通过使用执法证编号和密码进入查询平台,查询此犬只是否存在有违法记录和犬只是否办证、复检等信息,以便于执法人员掌握信息,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2.关于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顿活动,规范和治理市民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整治工作的建议。在宣传教育上,为提高市民依法、文明养犬的意识,市养犬办积极组织各区(开发区)及办事处,不间断地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通过微信、短信和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养犬市民文明养犬,遛犬拴绳、拾取粪便,争做文明养宠模范;大力宣传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新动态、新成效,普及文明养犬知识;2020年组织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60余场次,发放“依法养犬,做文明养犬人”等宣传手册共计6万张,今年3月份,市养犬办统一组织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小行动大文明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文明养犬集中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向市民发放文明养犬宣传页、宣传礼品,宣讲文明养犬常识和有关规定,较好的提升了广大养犬市民文明养犬意识。在利用主流媒体宣传文明养犬上,每月都会联合公共媒体对文明养犬宣传进行报道。2020年利用媒体宣传报道313篇,其中国家级媒体报道3篇、省级媒体报道218篇、市级媒体报道92篇。2021年年初至今利用媒体宣传报道120篇,其中国家级媒体报道5篇、省级媒体报道105篇、市级媒体报道10篇。今年计划在所有小区设置文明养犬宣传标语、标牌、犬只粪便箱,10月底之前进行验收检查,完成此项工作。

在不文明养犬行为治理上,自2013年以来,我们依据《条例》和《郑州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检查考评办法》(郑城乡组〔2013〕21号)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都会制定《郑州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专案》,并按照《专案》要求,实施日督查、月考评、年度考核总目标任务,来落实文明养犬管理工作。每周开展不少于2次的规范养犬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对一些违规养犬、违规遛犬和流浪犬进行集中整治。并根据不同的季节和任务节点,组织全市跨区域或各区(开发区)辖区办事处于办事处之间开展跨办事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大对市区、城乡接合部、游园、广场、学校等公共区域的执法查处力度。2020年全市查处违规养犬案件1184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3001份、罚款28.78万元、收容犬只1995只。2021年1月初至今全市查处违规养犬案件443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184份、罚款10.22万元、收容犬只734只。但由于部分市民文明意识还相对较为薄弱,目前郑州市违规养犬、遛犬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我市将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和查处工作,逐步改变市民不良的养犬习惯。                   

3.关于犬只伤人、噪音扰民、传播疾病、破坏环境等危害治安秩序及环境卫生的情形,以及侵害了市民权益的,可视情节追究犬主的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将犬主处罚决定录入个人征信黑名单予以震慑的建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将犬主处罚决定录入个人征信黑名单予以震慑的建议。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在2017年为贯彻落实《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6—2020年)》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6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郑政办〔2016〕49号)等文件精神,下发了《郑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郑城管〔2017〕375号),对城市管理领域守信、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等相关内容就进行了规范,目前郑州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我们也在不断完善违规信息的录入、备案、保存、上报等相关工作,为抓好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

4.关于对倡导市民科学养犬、文明养犬、和谐养犬,自觉维护市容市貌,共创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二)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养犬证。养犬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养犬证的,在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登记。目前,我市除采取相应的宣传和执法管理外,还组织各区(开发区)成立文明养犬专职或兼职的文明养犬志愿者宣传队伍,宣传文明养犬有关规定和养犬常识;并联手环卫部门发动一线环卫工人,在清扫保洁过程中,发现动物粪便,及时清理,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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